专利侵权代价高,塔菲尔公司侵犯宁德时代专利权,被索赔1.2亿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宁德时代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塔菲尔公司未经宁德时代公司许可,制造、销售含涉案专利的动力电池,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二塔菲尔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亿元。

  事件过程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德时代”)成立于2011年,是国内率先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动力电池制造商之一,专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储能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全球新能源应用提供一流解决方案,核心技术包括在动力和储能电池领域,材料、电芯、电池系统、电池回收二次利用等全产业链研发及制造能力。

  宁德时代于2015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防爆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6年5月11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1521112402.7,授权公告号为CN205231128U(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授权后,原告一直及时履行年费缴纳义务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涉案专利一直处于有效状态。

  江苏塔菲尔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塔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4日。东莞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塔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8日。东塔公司系深圳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塔菲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系江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江塔公司和东塔公司合称“二塔公司”。

  二塔公司未经宁德时代公司许可实施了涉案专利,具体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规格为NCM100Ah的动力电池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此外,二塔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规格为NCM120Ah和NCM135Ah的动力电池,由于使用了与NCM100Ah动力电池相同的技术方案,同样涉嫌实施涉案专利。

  上述产品不仅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而且几乎全面抄袭了宁德时代公司的相关专利产品,涉嫌使用宁德时代公司拥有的多项中国专利,二塔公司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万国(福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万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销售以NCM100Ah动力电池为零部件的长城欧拉牌电动汽车,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被告辩称

  江塔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所有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塔公司并未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被诉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即使存在侵犯专利权行为,原告所主张的1.2亿元的赔偿额也明显过高。二塔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二者为分别独立的法人。即使侵权,本案二塔公司已经停止了被诉侵权行为,所以原告主张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原告在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已经修改了权利要求,意味着专利目前已经处于部分无效的状态,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东塔公司辩称,同意江塔公司的答辩意见。

  福万公司辩称,福万公司只是汽车的销售商,并非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主观上并不清楚涉及专利侵权纠纷。使用侵权产品的车型已经停止销售。

  法院审理查明

  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防爆装置”,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11日,专利权人宁德时代公司。该专利共包含10项权利要求。

  法院认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二塔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共同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共同侵害了宁德时代公司涉案专利权,构成共同侵权。

  一审判决认定塔菲尔新能源公司制造、销售的电池产品侵犯了宁德时代专利号为”ZL201521112402.7“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依据”(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736515.6388kWh×(产品单价)1300元/kWh×(合理利润率,即宁德时代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24%×涉案专利贡献率10%“的损失赔偿算式,判决塔菲尔公司赔偿宁德时代经济损失22,979,287元,及维权合理费用326,769元,共计超2330万元。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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