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产法院创新性引入先行判决机制 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1月22日,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以下简称瓦莱奥公司)与被告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卡斯公司)、被告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可公司)、被告陈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先行判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享有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需立即停止对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对赔偿等问题暂不作出判决。这是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中首次作出先行判决。

  该案原告系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发现三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雨刮器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万元。

  被告卢卡斯公司、富可公司、陈某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争议很大。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认为该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严重影响原告专利产品的销量,悬而未决的诉讼影响了原告的市场业务,遂申请法院先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并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被告又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原告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先行判决申请。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争议较大,而该争议系本案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原告申请法院就该问题先行作出认定,于法不悖,且有利于确定进一步审查认定本案大量赔偿证据的必要性,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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