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审查拟扩至所有专利申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这意味着,中国将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创新主体有较迫切需求
专利优先审查,一直为发明专利所独享。
2012年8月1日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没有做出规定,而现实中创新主体又有比较迫切的需求。《办法》实施过程中还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启动对《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最终形成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纳入多种无效宣告案件
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显然是意见稿中****的亮点。
现行《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调研发现,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进行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因此征求意见稿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可以提出优先审查除《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原所规范的状况外,对于可以提出申请与复审优先审查的状况,新增:(1) 将涉及各省及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和扶持产业;(2) 涉及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3) 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4) 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端计算等领域技术;(5) 产品更新技术快。新增可以提出无效宣告优先审查的状况则是:(1) 对于无效宣告的案件涉及的专利侵权纠纷,已经向地方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或是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调解者;(2) 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或者公众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若申请案或专利权有多位权利人者,在提出优先权审查时,应取得全部申请人的同意,而对于无效宣告的案件,除无效宣告全体请求人外,尚须专利权人全体的同意。另授权给特殊第三组织,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那就是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组织,可说是非常特殊的规范,增加官方职权提出无效宣告的权力。
提出优先审审查必须以电子方式提出,而提出的时间点则因种类不同而有不同,发明专利,最晚应于收到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的30天内提出;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者,则应于申请日起的30日内提出;复审于无效宣告者,应于提出请求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
简化办理手续优化程序
原则上提出优先审查应备具:(1) 省局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请求书、(2) 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3) 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则优先审查请求书不需签署意见及加盖公章。职权提出无效宣告知优先审查之机关,则仅需于请求书中说明理由即可。
检索报告要求也增加规范:检索报告必须(1)全面检索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组织的专利文献,和国内外主要非专利文献、(2)列出与申请主题相关并可以作为后续审查提供参考的全部比对文件、.对全部权力要求可专利性作出判断,并给出相关证据与详细理由。
新增案件的结案期限,发明申请案应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则是在两个月内结案;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则是在四个月内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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