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hone商标案:苹果将上诉到最高法院

  5月6日消息,苹果在一份声明中称,不会放弃其在中国的iPhone商标官司,并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苹果在声明中说道:

  “我们打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我们将会不遗余力保护我们的商标权。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新通可以在皮革产品上使用iPhone商标,我们对此感到非常失望。而在以往跟新通的几起官司中,我们都是获胜方。”

  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美国苹果公司在IPHONE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败诉,一家中国公司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获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归属。这也意味着,IPHONE商标在中国并非由苹果垄断。

  据了解,新通天地公司是在2007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牛皮、钱包、小皮夹、皮制绳索等商品上使用。在此之前的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已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IPHONE”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9类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

  苹果公司提出异议后,商标局经审理后作出《“IPHONE”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因不服该裁定,苹果公司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复议复审裁定书》,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该裁定书指出:苹果公司用已证明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几乎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为公众熟知,成为驰名商标。

  因为苹果无法证明其所用的iPhone商标先于新通天地在2007年注册iPhone之前为中国大陆消费者所熟悉。这一观点再次在本次官司中被提出,并且法院还进一步指出,苹果直到2009年才开始在中国大陆销售iPhone。

  之后,苹果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复审裁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故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次,北京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维持原判。

  这并不是苹果因商标和版权问题在********次碰壁,之前影响****的当属和唯冠关于iPad商标所有权的官司。那起案件,最终以苹果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和解商标纠纷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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