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整个行业的磷酸铁锂专利被无效,专利权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3月,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专利权利人的磷酸铁锂专利以申请号为PCT/CA2001/001349的国际申请为基础进入中国,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专利名称为“控制尺寸的涂敷碳的氧化还原材料的合成方法”,并于2008年9月获得授权(授权公告号CN100421289C)。专利共125项权利要求,覆盖了包括磷酸铁锂等多种正极材料及其主要制造技术。 应环宇集团、北大先行等业内部分骨干企业的强烈要求,2010年8月,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决定接受企业委托,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加方专利无效请求,从行业专家委员会中选派精干的专家团队配合律师进行寻证和取证工作,最终形成“专利不具有新颖性”、“专利技术缺乏创造性”、“专利文件修改超范围”、“专利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7大方面的无效理由。 20011年5月28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加拿大魁北克水电等公司的发明专利作出无效决定,对修改后的111项权利要求宣告全部无效。专利无效理由:一是授权文本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二是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加拿大魁北克水电公司等专利拥有方不服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于今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9日下午2点,磷酸铁锂专利权原拥有方魁北克水电公司、CNRS公司、蒙特利尔联合公司告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案一审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以第三人身份列席庭审。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分别进行了陈述。原告方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第16554号决定,即对其专利无效的认定理由并不充分,要求予以撤销。而被告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原告方要求的专利权利范围过大,超出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其专利无效。在被告方认定其专利权无效后,原告方对申请内容进行了修改,而被告认为根据专利法第33条认为专利修改超过范围,仍然无效。 双方辩论的内容主要在“无效”内容的认定上。被告方认定其无效主要源于两点。其一是原告方在其专利说明书上,将专利的范围设定为任何含有过渡金属的“元”,而对于“元”为何物时,并没有具体说明,因此认为其范围过大,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原告在修改相关文件时,将含有过渡金属的“元”改为了含有过渡金属的化合物,而此修改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找不到对应的内容,因此被告认为其修改超范围。原告方认为,其在说明含有过渡金属的“元”时,用三价铁化合物做了举例说明,因此所有过渡金属都可以引用。但被告并不认为一个例子能够代表所有的化合物,因此认定其超范围申请。 其二是被告对于原告将“化合物”一词改为“碳导体”的质疑。原告认为这是笔误,并表示即使是“碳导体”,也可解释为涂了碳导体的“化合物”。原告还表示,修改本身并不影响公众对专利说明书的理解,并没有超过说明书的内容。被告及第三人均提出此处改动并非笔误,认为其改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以此判定专利无效。 本次审理并未当庭宣判,审判结果预计最早在两个月后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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