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专利诉讼案历经8年回到“原点”,本田终于笑到最后

  今年四月,河北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院(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石家庄市中院重审。
  河北省高院知识产权庭一位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河北省高院作出此裁定的依据是,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已作出(2010)行提字第3号行政判决,该判决撤销了北京市高院(2007)高行终字第274号行政判决、北京市一中院(2006)一中行字第779号行政判决,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鉴于最高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使本案原审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省高院作出了重审裁定。”这位法官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
    至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案件虽然转了一圈又回到了“原点”,但其结果正朝着有利于本田公司的方向发展。
    据悉,2003年9月,本田公司以双环公司生产、销售的“来宝”汽车侵犯了本田CR-V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要求双环公司承认产品侵权,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销毁该产品图纸、专用设备、模具、专用工具及产品资料;在中国全国性报刊和行业报刊发表承认侵权声明并向本田公司致歉,赔偿本田公司损失1亿元人民币。
    据了解,2003年10月,双环公司在与本田公司沟通无果后向其所在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双环公司的“来宝”S-RV产品不侵权本田CR-V外观专利。
    其后,本田公司向北京市高院提起诉讼,以本田CR-V整车和前后保险杠3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双环公司及其经销商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亿元。
    2004年12月,双环公司以本田CR-V整车专利与数个在先设计外观相近似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田CR-V整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和两项汽车前后保险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2006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合议,作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田专利权无效。本田公司对此决定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于同年12月作出(2006)一中行字第779号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本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院。2007年9月北京市高院作出(2007)高行终字第274号终审判决,驳回本田上诉,维持原判。本田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转由北京市高院复查。2008年5月,北京市高院作出(2008)高行监字第35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本田公司再审申请。
    在本田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并被北京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维持后,石家庄市中院于2009年7月作出(2003)石民五初字第00131号一审判决,认为本田“在其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仍然坚持对双环公司的侵权请求,具有明显的过错和恶意性质”。法院判决除确认双环不侵犯本田专利权外,还判决本田公司赔偿双环公司因停产、推迟涉案产品上市时间等造成的损失2579万元。本田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2008年6月30日,本田公司再次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决定和北京市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及北京高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2010年2月4日,最高院裁定提审本案,中止原判决执行。2010年11月26日,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此前北京市两级法院行政判决及国家专利复审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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