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国际申请的政府资助正式启动,单项最高可获50万元

  最近,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启动了单件专利资助额度最高的PCT专利资助。根据该文件规定: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五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除外。

  此前,去年10月财政部出台了《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提供的资助政策。

  该文件规定,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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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玫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知识产权局,中央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567号)的规定,现将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组织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或科研机构。具有申报资格的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可由单位名义进行申报。
(二)申报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凡已经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三)申报费用。
  1.费用发生期间。
  2010年度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
  2.费用种类。
  向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的费用,主要包括:国际阶段需要缴纳的国际申请费、检索费、传送费、初步审查费、手续费等费用;外国国家阶段需要缴纳的国外审查费、授权登记费、授权后三年的年费等费用(以各国国内法律规定为准);向专利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
  3.费用额度。
  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除外。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每一个申报项目提交下列材料:
  1.《2010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申报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l)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单位以其法定代表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还应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
  (2)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每个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的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各自单位的公章。
  (3)单位和自然人共同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商定由其中一个符合申报资格的单位进行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每个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法人证书,和每个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分别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和各自单位的公章(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只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费用票据。
  (1)申报项目为处于国际阶段的专利申请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提交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官费、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机构等分别出具的票据的复印件。
  (2)申报项目为处于外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时,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可提交由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国外费用和国内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提交由国外专利审查机构和国外代理机构出具的票据(必须简要翻译各项费用名称,并按照实际发生汇率换算成人民币金额),和向国外汇款时的银行汇款回执单据复印件。
上述费用票据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技术支撑材料。
  (1)申报项目为处于国际阶段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等,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资助检索报告等。
  申报项目为进入外国国家阶段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和由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申报项目为已获国外授权的,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和由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
  (2)申报项目的专利申请文件。
  主述技术支撑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并每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5.其他材料
  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国际专利性初步报告、专题检索分析报告、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为一式两份,并按照上述顺序进行装订。

三、申报程序
  中央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为方便京外中央单位提交申报材料,京外中央单位可通过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地方单位通过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一出具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文中应当对每个项目的主要情况和支持理由作简要介绍,并将全部项目汇总成表,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单位请于2010年7月1日至8月15日期问集中提出申请(相关表格填写说明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的专题专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申报项目后,应于201O年8月30日前将正式文件报送财政部,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请各地财政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积极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并认真做好对申报主体资格和费用票据等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

财政部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业处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电话:68552523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62088630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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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5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
  (二)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三)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
  (四)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五)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六)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年初印发年度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四)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
  (五)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
  (六)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上述申报材料,除(一)、(四)、(六)外,其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中央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单位通过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对各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10日前报财政部。对受理项目的技术支撑材料由各省级知识产权部门核实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国内申请人每年申报时间截止到8月15日。凡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向国外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申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掌握。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资助项目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申报单位。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以后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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