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要防止诉前临时措施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2月19日在部署今后的知识产权工作时要求,要依法积极慎重适用诉前临时措施。要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 

  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19日在济南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说,包括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内的诉前临时措施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救济制度。依法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对于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侵权可能性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要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应当积极采取有关临时措施。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得以弥补以及执行预期。可以用金钱补偿或者能够用金钱合理地量化补偿数额,且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的,一般不认为是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要严格审查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曹建明说,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已经实际构成申请错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要依法积极受理,并给予受害人应有的充分赔偿。特别是,对于当事人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临时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以切实有效地遏制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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