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不会取消,明年起有望在6个月内授权

  我国专利法明确保护三种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人发明方面,发挥了审批快、授权易、费用低的特点,,往往被更多的申请人选择。 
  
  但这一制度设计也因导致一些重复授权、专利权利稳定性差等问题而备受争议,最偏激的观点是要求取消这一专利保护。

  在10月16日举行的“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现状与发展研讨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回应说:“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的小发明,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确有存在的必要。”

  事实上,近30年来,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获得了快速发展。1980年以前,世界上只有10余个国家(地区)的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到目前,对此专利提供保护的国家(地区)已经上升到70多个。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认为:“从总体上讲,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还是利大于弊。”

  我国企业实用新型专利89%实施运用

  对于众多中小企业来说,他们的许多发明创造,也许含金量不是那么高,产品的生命周期也比较短,但有市场价值,因此需要适当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正好对他们的胃口。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20多年来,我国实用新型专利年申请量持续增长。1997年,我国实用新型年申请量超过韩国,居********。到目前为止,我国实用新型申请总量累计已超过150万件。在2003年申请量突破10万件后,今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预计突破20万件。多年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总量一直居于我国三种专利之首。

  一份全国企业专利状况调查报告表明,我国企业实用新型专利的89%得到运用,高于发明专利70.7%的应用率。其中,中小企业的实施率高于大型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说:“由于我国存在大量的小发明,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确有存在的必要。可以认为,这一保护适应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对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别是保护中小企业和非职务发明的个人权益,作用十分显著。”

  目前,扩大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已成为世界性发展主流。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已从最简单的小型工具、模型,扩展到比较复杂的大型机械、电子产品,部分国家甚至将方法发明也纳入实用新型保护,法、澳等国(地区)的实用新型保护范围已经与发明专利保护范围基本相同。

  50%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集中实用新型

  实践中,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运行,并非一点问题没有。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即可授予专利权。由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做初步审查,不进行检索和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判断,所以公认的存在两大突出问题,一是专利权稳定性不高,二是出现一些重复授权现象,这都是制度本身造成的,法律上难以避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部长刘志会表示,这些问题都在视线之内。现在,已推出的初步审查与检索报告相结合的实用新型审查制度,就是要为专利权人主张权利提供较为权威的参考依据,避免盲目起诉。

  “为避免重复授权,今后我们会考虑赋予初步审查一定的法律权限,即在初步审查中,适当增加避免重复授权的审查,以提高授权质量。”刘志会说。

  鉴于社会上有些人专门利用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缺陷搞非正常申请骗取资助的问题,刘志会说:“我们已经注意到了,并采取了措施。比如,我们在实用新型初步审查中,会重点关注申请量异常的申请人,对他们的申请案进行避免重复授权检索,一旦认定属于非正常申请,将联合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局进行查处。”

  据统计,从1986年到2007年,我国专利无效请求量的50%集中于实用新型专利,但与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专利最终被无效的比例并不是很突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认为:“实用新型采取初步审查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快速地提供保护这点很重要。现在,我国实用新型获得专利证书的周期在11个月左右,但这还不能够满足申请人的需要,我们希望能把周期压缩到6个月,更快点。”

  实用新型专利制度拟进行三项修改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说:“正在进行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不涉及对实用新型制度大的调整。”

  小的修订还是有的。根据目前正在修订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及实用新型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

  一,增加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数目的限制。修订中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拟规定,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项数不得超过10项,这样利于快速审批,也便于防止重复授权的专利检索。

  二,增加审查明显不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增加这项规定,还是想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稳定性,避免重复授权。”刘志会说。

  三,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提供全面评估报告。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扩展到外观设计专利,并改称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同时,请求人的范围由专利权人扩大到利害关系人,报告的内容扩展到就该专利是否应依法授权进行全面地分析与评价。

  从目前看,第三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不涉及扩大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实施23年来,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定义基本还是沿用前西德的定义,变化不大。随着当今科技的迅速发展,太老的定义已经成为制约实用新型制度发展的瓶颈,应当认真研究对实用新型保护扩大范围的问题。”刘志会认为。 


宁波诚源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6 all right reserved
Ningbo Channel Patent & Trademark Attorneys Office, P.R.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