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始末

  2007年9月26日,温州中院对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方正泰胜诉,施耐德赔偿3.3亿人民币,这是迄今为止中国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赔偿标的最高的一个,被媒体称作“中国专利第一案”。 
 
  专利案件在中国获赔额度超过千万的并不多,许多案件的判赔额只有10几万甚至更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参照的情况下,赔偿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因此,赔偿额高达3.3亿的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一审判决一经作出,就引起了广泛关注,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曾在2007年中欧峰会上表示:“我十分关注施耐德一案,这是对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是否公平的一个检测。”

  正泰集团是中国输配电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也是中国工业电器行业产销量****的企业之一,资产达50多亿元,2006年销售收入180亿元。被告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合资企业。施耐德电气公司是设立于法国的输配电、自动化与工控行业领域的跨国企业,全球五百强企业之一,于1979年进入中国,目前在华总投资额达50亿元。

  涉案的专利产品“低压小型断路器”,是广泛应用于建筑工业及民用住宅的常规空气开关产品,该产品的出现取代了传统的用电保护装置——保险丝。上世纪80年代,施耐德生产的梅兰日兰微型断路器产品C45在欧洲市场推出,其换代产品C60从1993年起开始向中国市场销售。而在中国国内从事低压小型断路器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主要企业包括:正泰集团(成立于1984年)、德力西电气、人民电器等。

  本案被控侵犯正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是施耐德生产的C65系列微型断路器中所谓“触头快速闭合机构”(FCCM)。施耐德法律总监初原盛先生向本刊记者介绍:“在1991年,施耐德公司便在欧洲推出了C60断路器系列产品,其中首次配备了包括触头快速闭合机构(FCCM)在内的多项新技术发明。1996年12月,施耐德公司在法国注册了C60系列的改进发明专利(FR9616151),其中的附图标明了FCCM的技术方案。1997年底,施耐德公司以1996年12月23日作为专利优先权日期,为C60系列的改进发明在中国申请了专利(No.97125489.3)。1999年,施耐德公司授权在天津的合资公司即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SELV)使用前述C60系列的改进发明专利,生产C65系列小型断路器产品。”

  实际上,本案只是施耐德与正泰就微型断路器的系列诉讼纠纷之一。从1999年开始,施耐德在国内外提起了近二十起针对正泰的侵权诉讼,因此,本案也被正泰视为针对施耐德系列诉讼所展开的回应。正泰法律总监徐志武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1994年、1998年和2004年,施耐德先后提出以80%、51%和50%控股的方式收购正泰股权,均遭正泰拒绝。施耐德在每次收购正泰未果的情况下就会在国内外起诉正泰侵权。施耐德的起诉并不意味着正泰真的侵权,而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为武器打压正泰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打压迫使正泰同意其收购意向,在正泰没有屈服于压力的情况下,施耐德阻碍正泰产品在市场上的宣传与销售,以实现最终消灭中国电气行业龙头企业的企图。比如,正泰在1998年注册"CHINT"商标后,施耐德随即于1999年在法国、俄罗斯、巴西等十几个国家用"SCHINT"商标进行恶意抢注,这也很好地说明了施耐德打压正泰的企图。”施耐德在收购正泰未果的情况下,转而与中国另一低压电器生产企业德力西集团合作,并于2007年11月16日合资成立了“德力西电气”。由施耐德电气与德力西集团各占50%股份,总投资额为18亿元人民币。

  双方各执一词,使本就复杂的案件背景变得更加扑朔迷离,而本刊从双方得来的一些数据也存在着差异。如,对于在欧洲的多起诉讼情况,正泰方提供的资料显示:

  2004年起,施耐德在德国、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对正泰多个产品提起近二十项专利诉讼,现大多正在审理之中。其中:

  2005年3月,施耐德在德国法院起诉正泰一项专利侵权,正泰向法院提出不侵权的答辩意见,并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反诉施耐德专利无效。2007年12月18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宣布施耐德该专利全部无效,施耐德随即撤诉。该案已终结。

  2005年11月,施耐德在意大利威尼斯起诉正泰一项外观专利侵权,正泰向法院提出不侵权的答辩意见,施耐德随后主动撤诉。该案已终结。

  2006年3月,施耐德在法国巴黎起诉正泰三项专利侵权,法国巴黎大法院一审及巴黎上诉法院二审均判决:驳回施耐德的所有诉讼请求并赔偿正泰相应损失(该案在程序上虽然还未终结,但施耐德胜诉的可能性已经极小)。巴黎大法院一审判决施耐德赔偿正泰一万欧元,巴黎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施耐德增加赔偿正泰一万五千欧元。赔偿是象征性的,但可以让人认清施耐德起诉的真正目的:利用知识产权武器阻碍正泰产品在欧洲市场上的宣传与销售。虽然正泰获得了胜诉,但由于产品不能及时进入市场,损失是不可弥补的。(从程序上讲,施耐德仍可对该判决提出上诉。但就司法实践看,施耐德胜诉的可能性极小。从施耐德已同意赔偿正泰上述损失的反映看,他们显然也已意识到这一点,不排除他们已放弃三审的可能)

  而施耐德提供的双方在欧洲的诉讼信息为:

  2005年和2006年,施耐德分别在德国、意大利和法国就正泰的产品侵犯施耐德的GV2开关、Compact塑壳开关、LRD热继电器和C60微型断路器等多项产品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意大利威尼斯法院已针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了临时禁令;德国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不仅对正泰的所有被诉产品发出了临时禁令,而且已针对部分产品和专利做出了确认侵权的一审或二审判决;巴黎最高法院目前正在就施耐德电气状告正泰侵犯其C60产品的三项专利权进行听证。

  附表说明:对施耐德不利的三个判决的情况

  1、在法国有两个裁定:一审和上诉裁定驳回了施耐德对NB1-63小型断路器(C60的仿制品)提出的诉前禁令。实际上,根据统计数据,在法国有80%的诉前禁令会被驳回。二月初,巴黎初审法院将对该案进行审理。

  2、在德国有一个判决:德国联邦专利法院认定施耐德一项与GV2相关的专利无效(在与西门子的诉讼中,该法院曾认定该专利有效,而且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已认定该专利有效),该案已上诉到德国最高法院。

  当然,不管是否存在利用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企业竞争手段的情况,法院还是会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来判决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温州中院一审判决主要涉及对三个争议焦点的认定:

  1、施耐德公司主张的实施在先专利抗辩是否成立

  一审判决认为:实施在先专利抗辩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规定,但鉴于其具有公知技术抗辩相同的法理基础予以认定;对作为对比文件的在先专利申请文本中公开的技术内容的认定标准,应当采用审查指南中有关新颖性判断的认定标准;认为施耐德公司作为抗辩依据的在先专利(ZL97125489.3)没有公开被控侵权产品对应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其所作的实施在先专利抗辩不能成立。

  2、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判决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施耐德天津公司所称的制动爪也就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称的摇臂这一部件,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与摇臂相关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上施耐德天津公司所称的“起贮能及弹性复位作用的类似于蝌蚪形的弹性件”也就是一种曲形限位器,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与曲形限位器相关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上施耐德天津公司所称的闭锁臂也就是触头支持,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与触头支持相关的技术特征;法院综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加2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落入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对于施耐德天津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一审判决认为:由于施耐德天津公司未提供成本帐,则以施耐德天津公司的工商资料作为计算利润率的依据,以施耐德天津公司于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期间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营业利润来确定赔偿数额,得出355939206.25元的赔偿数额,因高于正泰集团请求的334869872元,故确定施耐德天津公司的赔偿金额为334869872元。

  虽然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但施耐德已经提起上诉,本案将由浙江省高院继续审理。鉴于案件的复杂性及其受到的广泛关注,二审或许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随着一审判决的作出,本案中一些存在争议的法律问题也浮出水面,如: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因涉案专利无效程序而中止审理的问题;诉讼标的额巨大的专利侵权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实施在先专利抗辩理由的技术对比方法及问题;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赔偿数额确定问题……带着这些疑问,我们邀请中外从事专利事务的律师从不同的角度作出评析。

  案件回放

  2006年8月2日,正泰集团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施耐德天津公司等诉至浙江省温州中院。要求施耐德天津公司停止生产被控侵权产品,连带赔偿损失50万元。

  2006年8月21日,施耐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正泰专利无效”的宣告请求。2007年4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决定。

  2007年7月18日,施耐德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向北京一中院起诉专利复审委。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2007年1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正泰集团的申请,指定温州东瓯会计师事务所对施耐德天津公司断路器产品的销售额和利润进行审计,该审计报告核定其销售额合计8.8亿元。正泰集团根据有关证据认为,施耐德天津公司的利润率在30%以上,遂增加索赔数额至3.3亿多元。

  2007年4月26日,正泰诉施耐德专利侵权案在温州中院开庭,4月27日17时,第一次庭审结束;6月19日第二次开庭。

  2007年9月2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施耐德侵权成立,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正泰损失334869872元。

  2007年10月9日,施耐德不服温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此案仍未开庭。

  背景介绍

  一审原告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泰集团”)创始于1984年7月,是中国工业电器行业产销量****的企业之一。集团现辖8大专业公司、2000多个国内销售中心和特约经销处,并在国外设有40多家销售机构。产品覆盖高低压电器、输配电设备、仪器仪表、建筑电器、汽车电器、工业自动化和光伏电池及组件系统等几大产业,产品销往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正泰”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正泰在全国同行业中率先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通过了中国强制性认证(简称“CCC”认证)、国际CB安全认证、美国UL认证、芬兰FI认证、比利时CEBEC认证、荷兰KEMA认证、德国VDE认证等。目前拥有国内外各种专利数百项,并领衔、参与了30多项行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正泰集团是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公司组建的大型民营股份制企业。从最初成立于1984年7月的乐清求精开关厂,到中美合资温州正泰电器有限公司、温州正泰集团、正泰集团,先后从低压电器、仪器仪表、输配电设备、建筑电器、汽车电器,最终发展成为全国产销量****的工业电器高科技产业集团。

  一审被告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

  作为能源优化领域的********企业,施耐德电气集团业务包括5大市场:能源和基础设施、工业、数据中心和网络、楼宇以及住宅等领域提供产品和服务。公司旗下拥有三大国际著名品牌:MerlinGerin(梅兰日兰)、SquareD(美商实快电力)和Telemecanique(TE电器)。自1836年成立以来,施耐德电气一直是法国的工业先锋之一。20世纪80年代起,施耐德电气逐渐脱离非电力业务,将战略重点重新聚焦于电气领域。目前,施耐德在106个国家拥有超过105,000名员工,在25个国家拥有超过7000名研发人员,并有200多个贴近客户的工业基地。2007年销售额达170亿欧元。

  自1979年进入中国至今,施耐德电气已在华拥有6000名员工,4个分公司,42个地区办事处,14家生产型企业,4个物流中心,2个培训中心和1个全球研发中心,400多家代理商和全国性的销售网络。自1995年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至今,公司的平均增长率高达35%,2004年完成销售额56.97亿人民币。

  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是由施耐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天利航空机电有限公司和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资公司。公司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是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的第八家合资企业,建立于2000年11月,其厂房占地面积24,000平方米,总投资额为2,500万美元,于2001年4月正式开始营业。

  双方国内的其它诉讼

  1999年5月11日,施耐德针对正泰的微型断路器、辅助跳闸单元以及两者的组合产品侵犯施耐德的三项发明专利(88103427、88102711、89101031)的行为,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了三项诉讼。正泰公司随后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施耐德的上述三项专利无效。

  施耐德关于微型断路器的88103427号专利被复审委判定为部分无效并经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判决确认后,施耐德放弃了就该项专利提起的诉讼请求。

  施耐德关于微型断路器与辅助跳闸单元组合产品的88102711号专利经过两轮复审与法院审判后被确认为有效,但北京高院于2007年9月7日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正泰的产品不构成侵权。

  施耐德关于辅助跳闸单元的89101031号专利虽经两轮复审均被认定有效,但两次都被北京一中院发回复审委重审。因此,该案目前仍在复审委与北京一中院的审理过程中。

  涉案专利:

  1996年12月,施耐德公司在法国注册了C60系列的改进发明专利(FR9616151)。

  1997年11月11日,正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高分段小型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1999年3月11日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该专利号为ZL97248479.5。

  1997年12月15日,施耐德公司以1996年12月23日的专利优先权日期为C60系列的改进发明在中国申请了专利(No.97125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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