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伤害中国制造?根源是中国专利制度带来的“内伤”!

  层出不穷的专利诉讼正在把“中国制造”挤入夹缝,更让我们感到恐惧的是,最深层的根源可能在于入关给中国专利制度带来的“内伤”:尽管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所负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却依照的是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的标准

  专利夹缝中的“中国制造”

  7月9日,日本巨无霸级企业索尼将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民营电池生产商——比亚迪告上了东京地方法院,起诉理由是比亚迪公司生产的锂离子电池在电极原料及包装结构侵犯专利。

  “比亚迪的锂离子电池工艺、技术均由自己开发,我们绝无侵权的情况。”比亚迪公司董秘邓国锐对《商务周刊》说,“被索尼起诉的电池在日本并没有销售,索尼的诉讼只不过是一种商业手段,我们对此很有信心。”比亚迪公司对索尼的起诉表示了谨慎的乐观。

  或许比亚迪所面临的专利之争已经不是新鲜话题。从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事件,到丰田诉吉利美车标图案造型侵权;本田诉上海飞羚摩托等三厂商侵犯了其小型摩托车的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一系列诉讼似乎表明,日本已将专利策略运用到极致。”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人士这样评价。

  2002年,日本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达到了13736件,同比增长38.9%,占整个国外专利申请总量的1/3以上。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数据:在中国注册专利数量列前10名的国外厂商中日本占据5个,其中包括松下、索尼、丰田、日立、佳能。

  “专利正成为日本扩张经济影响力的武器。日本除向中国注册专利以外,还加快了对于中国产品销售地的专利注册速度,韩国、印度和蒙古等邻国均是中国的主要出口国,日本在这些国家注册专利数量有明显增加的迹象。”中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温旭告诉《商务周刊》。

  日本商会相关人士表示,自1885年日本第一部专利法公布至今,用专利保障整体制造业不落伍,这是日本的传统。现在专利问题在中日企业之间突出起来与“中国制造”有直接关系。业内人士认为,从问题表面来看,比亚迪这样的专利诉讼使中国制造VS.日本制造变得十分微妙;而从深层次上,面对着越来越细化和复杂的竞争,中国企业可能会生存于专利的夹缝中,这是令人担忧的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人士表示:“《专利合作条约》是国际贸易组成中的一部分。中国作为《巴黎条约》的缔约国,处于起步阶段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专利问题。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制造业处于飞速发展和转型期,专利问题在中日之间被放大了。”数字表明,中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后,专利纠纷增长4倍,近一半专利纠纷与日本企业有关。

  日本是从发展中国家成长起来的现代工业国家,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日本的发展之路延循了从模仿到创新、从促进知识的传播到保护知识的专利产权这一条轨迹。但现在,当中国向现代化工业迈进时,时代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模仿和创新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矛盾体。

  伤害自己的专利保护机制?

  专利制度的基本思想是将发明人创造的技术公布于众,而作为对权利人的补偿,发明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排他的独占支配权。目前,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把专利制度的优势转化成为市场垄断权,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权威人士称:“中国参与全球技术合作,同样需要利用专利体系在自己的优势领域获得市场垄断权,这是必然趋势。”

  中国于1986年加入《巴黎合约》,并多次在缔约方会议上重申对技术革新的保护,积极促进专利使用者和义务的平衡。“但是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专利保护至今并未融入良性循环,其中密集的专利纠纷是最直接的证明,中国建立自己专利体制需要一个相当的过程。”权威人士这样评价。

  摆在中国面前的一个抉择是,促进知识的传播——它意味着尽可能地允许技术在全社会的共享,和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它更强调专利所有者对革新技术的垄断保护,在当前究竟孰轻孰重。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正以WTO相关规定为武器,越来越迫切地要求中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自觉性和执法力度。

  但是,国务院体改办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高士楫对《商务周刊》强调,在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强调保护知识的传播,促使整体经济水平提高,这是单方面鼓励和保护知识创造的作用所不及的。从动态中得出的结论是,鼓励知识传播时,产生创新的几率更大;如果真的形成严密的专利体系,反而使知识成果的传播速度减慢,这是悖论。

  一个例子是,经济学家Sniff在研究瑞士经济发展史时发现,制定专利法前,瑞士人在纺织机、蒸汽机和食品加工方面做出了世界闻名的发明,并给经济产生强大的带动力。而1907年瑞士政府公布专利法后,并未导致创新活动的显著增加。

  在去年《世界经济评论》杂志上,曾经刊登了一篇剑桥大学教授、韩国学者张夏准就世界知识产权论争的文章,张夏准写道:“没有证据表明,在发展中国家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会鼓励更多研发活动。”

  “中国专利体系已经迈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关键是如何接的问题。各国专利体制和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本来就有很大分歧,关键是专利体系如何符合自己的国情。”高士楫给出了一个有些极端的例证,南非、巴西等国不顾跨国医药巨头的专利权诉求,坚持仿制其治疗艾滋病药品。

  “有时候知识传播产生的社会效应,比严格保护知识创新带来的效果要大得多。”高士楫强调,“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知识传播比知识保护更为重要,我们不应该墨守成规,将中国市场突然间置于严密的专利产权体制下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在中国工业还未全部完成现代化时,过于严密的专利体系可能会形成针对知识传播的壁垒,从而影响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高士楫指出,当前,专利已经成为日本等国外企业获得垄断利润的基础,97%的专利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真正属于中国自己的专利少得可怜,专利成为日本等国企业向中国直接投资的替代品,中国面临着严重的专利逆差。

  曾有学者做假设,如果要求中国企业100%遵守相同的专利规则,外国企业靠使用专利占领中国市场的收益,远远大于他们本国应用专利所获得的收益。但是这对于中国行业和市场来说太昂贵了。微软的操作系统是最典型的例子,而当日本家电协会控告中国DVD企业侵权,按每台DVD收取4美元的专利费时,中国的DVD企业抱怨说,在现在售价水平下,这已经远远超过了它们的利润。

  张夏准教授认为,专利秩序是近几十年来发达国家带动技术走向全球化的背景下逐渐完善的。因此专利体系更多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利益。事实上,同30年前的日本、20年前的韩国以及现在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的制造业由所谓非正规途径起家,这也是中国企业今天反复被指侵权的根本原因。“当没有原始资本积累时,非正规渠道是最廉价的选择。并且有可能绕过专利壁垒,达到知识普及的目的。但现在,中国制造业发展的‘非正规渠道’已经处于日本等国专利体系的严密控制之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人士告诉《商务周刊》。

  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顾问王醒波也指出,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重点应是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即知识产权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什么好处。但现实状况下,中国的专利法规同经济现状、发展水平并不一致,考虑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对待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他自称个人反对“过分”的知识产权保护。

  自从入关

  专利体系给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造成了“赢者通吃”的机会,其严密的专利体系也给中国带来严重的潜在性资源浪费。中国新兴发展的产业中不少是日本过去高速增长的产业,这样对中国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70%的日本专利属于技术更新,而非真正的发明,这给中国企业自主开发的迎头赶上带来更多的困难。

  但在日本人看来,他们并没有做错事。这其中的根源是入关。中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温旭指出,入关给中国制造业在专利上的威胁主要来自内外两个方面。对内则是国内相关专利法规的修改。“为了入关,中国专利法曾做过重要的修改,而这次法律条文的修改对于中国制造业的影响已经显现。在刚结束本田对中国摩托车的诉讼案中就是一例。”温律师说。

  此案首次发生于2001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布本田的诉讼为无效,本案就可结束。这样中国摩托车就不会受太多影响,因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就是最终的决定,法院也不会受理这种诉讼案。但后来的事情则完全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入世的需要,《专利法》在2000年8月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复审委员会因此就失去了宣布本田诉讼无效的权力。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这也是体现了WTO的原则。

  为了入关,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作了巨大让步。按照相关专家的说法,尽管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但所负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是依照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的标准。这为今后的专利纠纷埋下阴影。 

  但高士楫强调,WTO的原则是公平无歧视,尽管WTO意味着成员国平等地履行一系列行为准则。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起点完全不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本就不同,要求中国按照最发达国家的标准,这是第一个不公平;中国国内软弱的反托拉斯法及执行能力,使发达国家更容易从专利“垄断”效应中获得暴利,这样获得的利润并不合理,这是第二个不公平。

  他警告说,中国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漫长的过程,如果中国失去了专利的控制权,就等于撤掉了向上攀登的梯子。

  “最关键问题是,日本已经进入了波特在国家竞争理论中所指的创新驱动阶段,中国则不同,高技术专利有限,因此中国必须制订自己以促进知识传播为主的专利体系,达到发展自己的目的。”高士楫说。

  但是,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战略制订与经济、科技和外贸等领域脱节严重,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职责是审批专利申请,却很少有根据中国整体和各行业发展战略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研究。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在经济、科技活动评价指标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有关部门专利权归属与利益分配的激励机制尚不健全。以纳米研究为例,我国科学家发表的纳米研究方面的论文总数已跃居世界第三,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但是,获得的专利非常少。

  “我们过去的科研开发是全国一盘棋,没有产权概念,旧的科研体系已经不适应新的时期。”高士楫希望,有关部门应该重点研究解决专利工作与有关科研管理的衔接与协调问题,研究知识创新的新激励机制。

  7月30日 ,《商务周刊》从国家产权局国外专利审批办公室获悉,尽管目前国内法律没有列出提高国外专利准入门坎,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已经达成默契,对国外专利将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批程序。

  卢女士告诉记者: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对国外专利的审批分国际和国内两个阶段,在国际审批阶段时,所有成员国遵守相同的规则;但进入国内审批阶段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通过信息沟通给中国企业的专利留有更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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