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确定第一个泛欧软件专利标准

  2003年6月17日,在经过多方辩论和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终于确定了第一个泛欧软件专利标准。该委员会坚决支持对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予以专利保护,但继续禁止给软件程序本身以及商业方法授予专利,并从法律上明确:不认同美国的做法,例如,美国Amazon.com网站的一次点击网上购物技术虽已获得美国专利权,但不能获得欧盟的专利保护。

  早在2002年2月,欧洲委员会便已提出欧盟软件专利指令(Directive)提案。然而,该提案在软件业引发了激烈争论,自由和开放源软件供应商认为根本就不应该颁发任何指令,31名颇有资望的欧洲科学家甚至于2003年5月初集体签署请愿书,对泛欧软件专利提案表示谴责并要求欧洲议会 “明确表示软件(或运算法则)的基本思想、信息处理方法、信息和数据的表示方法、人类与计算机的交互活动等永远不可以被授予专利。”他们反对采纳泛欧软件专利提案,认为这将导致一种美国式制度的形成,即拥有成千上万件软件专利的大公司迫使一些小竞争对手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从而对小开发商造成威胁。科学家们认为,软件专利不仅无用,而且极具危害性,因为它有助于铸就一些在信息社会本来就容易出现的市场供应垄断者。这样一种制度在美国已经存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拥有自由授予专利的权利,但专利的实施权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美国法院来裁决。小公司通常因为没有足够的财力来打官司而不得不选择支付使用费。持另一极端意见的是诸如IBM之类的大公司,它们都是大专利持有人,因此非常赞同软件专利指令的颁发并极力推动立法者让软件专利法尽可能地囊括更多的内容。对泛欧软件专利提案,欧洲议会内部也是众说纷纭,各执一词。

     尽管各方面的意见分歧较大,经过反复权衡,2003年6月,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还是定下了第一个泛欧洲软件专利标准:明确了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的可专利性,并规定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并不包括计算机软件程序本身。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表示,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要跻身于可专利行列首先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和技术创造性,不能仅凭计算机软件发明包含了计算机技术的使用就认定它作出了技术贡献,即不能将专利颁发给简单的计算机程序。欧洲委员会将于近期写出报告,陈述欧洲专利局如何考虑新指令以及预测何时必须对《欧洲专利公约》作出修改等问题。此外,欧洲委员会将努力保护中小型企业的利益,随时监控给计算机软件相关发明授予专利对这些企业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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