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民营企业家首次胜诉专利行政诉讼案

  我市的民营企业家张国强,因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所拥有的专利宣告无效的决定,将其告上了法庭。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判决,因证据不足,撤销了被告的行政决定。据了解,这是我省企业在与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所进行的行政诉讼中首次胜诉。 

  今年50岁的张国强是宁波市鄞州区的民营企业家,1999年7月16日,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暗藏式移动门滑轮”这一产品的专利申请,并于次年上半年正式获得该项专利权。之后,张国强发现,上海一家企业生产的高级移动门吊轮,与其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相同。他于去年4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这家企业赔偿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然而,在该案审理中,上海的这家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张国强的专利无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中止了对该案的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去年11月8日作出审查决定,正式宣告张国强所拥有的专利权无效。 

  对此决定,张国强于今年3月初,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维持原专利权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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