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查处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仿冒产品,全国尚属首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给四川省工商局的一份答复,解决了长期困扰工商部门执法的一个问题: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即使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工商部门同样有权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依照该答复,四川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对涉嫌仿冒的四川东圣酒业生产的“老酒坊”酒进行了查处,据悉,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介绍,2002年春节前,古川酒厂的销售人员在江苏市场上发现,东圣酒业生产的“老酒坊”酒的外包装和自己厂生产的古川“纯粮液”完全一样,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发现古川酒厂生产的“纯粮液”早在1997年12月9日就接到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外包装专利证书。而东圣酒厂生产的“老酒坊”酒却是在2001年12月申请的外包装专利。经国家专利局查实,确认古川酒厂有“在先使用权”,因此撤消东圣酒厂生产的“老酒坊”酒外包装专利。但专利权申办是采取“备案法”,只要申请商家出示足够的材料即可申请成功。一旦有商家发现重复,只能由国家专利局经过查实,要求后来申办的商家取消其专利权,若商家不服,则送交司法机关裁决,不服还可以上诉。一般要耗时2年半左右。
  而专利权未被取消,工商局就不能查处其仿冒行为。2年半的时间里,仿冒商品在市场流通领域里广为销售,必然会严重损害古川酒厂的利益。为此,省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三上北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4月1日给四川省工商行政总局作出了如下答复:经营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侵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造成或者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的,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4月9日,东圣酒业给省工商局作出承诺,发函给各地经销商停止销售,库存产品寄回处理。对此,省工商局作出如下处理:给予15天期限撤柜,停止销售并停止生产。15天后如发现还在销售生产,立即给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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