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调整将使国外申请人受益更多

  国务院决定对2001年6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进一步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为,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由原来的20个月延长至30个月。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员介绍,《细则》的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国际条约的调整,期限延长对所有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都更为有利。但具体到我们国家,国内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外申请人指定中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数字相差悬殊,受益于《细则》调整的更多的是国外申请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际申请处于处长介绍,早在2001年9月,拥有171个成员国的专利合作联盟召开大会,对《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进行修改,并将生效日定在2002年4月1日。但给予部分成员国一个过渡期,在此期限内将与之不符的国内法进行修改。我国在向专利合作联盟提出过渡申请后,于2001年7月1日开始修改《细则》,并于近日完成全部工作。申请人在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后,通常是指定所有国家,然后才进入指定具体国家的国家阶段,这之间的时间越宽裕,就越有利于申请人进行进一步的市场调研,以作出更有利于自己的决策。虽然期限延长对所有申请人都有利,但具体到我国,国内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和国外申请人指定中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数字相差悬殊。去年,上述两个数字一个不足1000,一个近20000。所以,现阶段受益于《细则》调整的更多的是国外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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