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浦打赢专利权行政纠纷诉讼,北京一中院判令专利复审委重作决定

  近日,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在北京打赢了涉及其专利权的行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判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2002年3月6日,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飞利浦公司在起诉中称,其公司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与杨伟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同种产品,两者在整体上相似,杨伟江的专利应被宣告无效。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接到飞利浦的无效宣告申请后,却认为两个专利有显著差别,一般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驳回了飞利浦的请求,作出了一份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时,首先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两剃须刀从产品的整体形状看相近似,主要的差别在剃须刀的刀头部分,但这不足以影响到两个产品整体形状的相似性。杨伟江的电动剃须刀外观设计专利与飞利浦剃须刀的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宣告无效。据此,一中院依法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审查决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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