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审结日本本田株式会社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9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据介绍,本田株式会社于1994年6月1日获得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针对这一专利,上海飞羚摩托车制造公司、浙江黄岩华日(集团)公司先后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已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和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本田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
  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后,采纳了飞羚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台湾光阳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以“ 相近似”为由宣告本田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为此,本田株式会社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专利同已使用过的设计相比,在车头转向部、车前罩、脚踏板等部位都存在显著差异,一般消费者不会对二者产生混淆,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本田株式会社专利无效的决定”是错误的。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利复审委采取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是正确的。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本田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与已有的设计整体外观形状会产生同样的视觉效果,尤其是在异时异地的条件下更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所以,本田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属于在后申请,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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