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步高“VCD影碟机”与索尼“电脑游戏机”专利权之争有结果

    北京中院一审判决 

  备受关注的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VCD影碟机”侵权索尼“电脑游戏机”的争论终有结果。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先作出的宣告步步高“VCD影碟机”外观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广东步步高公司于2000年4月12日获得名称为“VCD影碟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同年11月24日,日本索尼电脑娱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步步高公司的VCD外观设计专利与索尼拥有的“电脑游戏机”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纳了索尼公司的意见,于2001年9月5日作出宣告步步高公司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步步高公司不服,根据新《专利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步步高公司认为:“VCD影碟机”与“电脑游戏机”属于用途及分类均不相同的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而造成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混淆。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索尼公司均认为无效宣告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对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特别是对认为“VCD影碟机”与“电脑游戏机”均可用于播放VCD影碟的理由拿不出充足的证据来,这预示着将承担败诉的责任。另外,“VCD影碟机”与“电脑游戏机”二者不属于可进行对比的相似性物品,且“电脑游戏机”的专利文件亦未公开该产品可播放VCD影碟的技术内容。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
法院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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