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根据推定原则判决一软件侵权案

    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在审理英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三锐有限公司的色谱软件侵权案中,因被告三锐公司阻挠法院对两个软件相同程度的判定,法院最后依法推定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今年四月一日,我国有了第一部民法的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这部证据规则中明确了,“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可以肯定,今后法院采用推定原则断案的判决将会增多,而此案无疑为我们先上了一课。

    两软件如出一辙

    这起最后动用推定原则判决的案件在今年2月27日下午开庭。原告英谱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首先向法庭陈述了这起纠纷的缘起和经过———

    1995年,“英谱”开始开发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产品,两年后成功推出“CHRW4”软件,公司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以便日后保护合法权益。1999年底,在“英谱”从事技术维护和销售工作一年多的金先生辞职。不久,他与吴先生合股成立了上海三锐有限公司。2000年4月,“英谱”发现“三锐”生产的“SR2000”的色谱数据工作站软件已投入市场。

    此软件与“CHRW4”软件极为相似,两者几乎如出一辙。是偶然的巧合,还是另有原因?为解开这个谜,英谱公司派员于当年7月购买了“SR2000”软件,随后向鉴定机关申请对这两个软件的相同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两个软件在4个方面存在着同一性。英谱公司由此联想到自立门户的金先生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完全有条件接触到“CHRW4”软件的源程序,并进而以为是金先生把源程序带走,由此“克隆”出了“SR2000”软件。

    取证中连遇难题

    英谱公司感到利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他们辛辛苦苦研制出的软件被人轻而易举地“霸占”了,于是他们将三锐公司与老员工金先生告上了法庭,以求法院还他们的软件一个“名声”。

    英谱公司为了证明“CHRW4”和“SR2000”两个软件同出一源,在起诉时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申请对“SR200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证据保全,以便作比照鉴定。

    法院作出有关保全的民事裁定后,法官颇费一番周折,才找到了三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又引出4月16日下午,法官与被告戏剧性的一幕。主审此案的王法官在第5调解室问三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先生:“你公司有多少员工?”

    “就两个人。”吴先生答道。一个是他,还有一个是金。

    “你们从什么时候开始开发“SR2000”软件的?”

    吴先生一愣,略有思考:“大约从1999年9月份开始开发,时断时续地进行,最终在2000年9月份完成。”谈话进入尾声,忽然吴先生的手机响了。征得法官允许,吴先生说是到走道上去回电。可是吴先生走出调解室便一去不回。由于他当时走得仓促,竟把装有三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物品的一个皮包遗忘在调解室里。

    从第二天起,法院又多方设法寻找吴先生。找到吴提供给法院的公司地址处,一无招牌,二无人迹,唯有“铁将军”把门。直到5月10日,吴先生想起要取回营业执照等物品时,才不得不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王法官要求他对那天擅自离开法院,不知去向一事作出说明,吴先生倒也坦率:“我上次因为害怕,所以在谈话过程中就走掉了。法院要证据保全,而我公司还没有办公地点,所有东西都在我家里,我觉得让法院去我家不太方便。”

    法院再次提到要保全的“SR200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吴称:“我现在只能提供目标程序,源程序因电脑发生故障丢失了,因此无法提供。”源程序的丢失将意味着证据的丢失,这对知识产权纷争至关重要,法院将无法对原被告的证据进行鉴别比较。吴这一着来得真巧,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

    是“李逵”还是“李鬼”

    在法庭上,被告声称,“‘SR2000’软件是三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生独立开发的,三锐公司没有侵犯英谱公司‘CHRW4’软件著作权,因此不能同意英谱公司的诉讼请求。”金也同样否认自己侵犯了英谱公司“CHRW4”软件著作权,他对自己作了辩解:虽然自己曾在英谱公司做技术维护和销售工作,但从未接触过“CHRW4”软件的源程序。

    法院将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两个软件的目标程序委托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追踪寻源”,鉴定证明两者有诸多的相同之处,而且居然还有多处同样的错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CHRW4”软件的源程序。而三锐公司要证明“SR2000”软件为独立开发,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软件源程序,是“李逵”、“李鬼”,真刀真枪比试比试。

    但被告在法院多次责令下,无正当理由不提供“SR2000”软件的源程序,并且还故意逃避法院的证据保全措施,使法院无法对两个软件程序的相同程度进行判定。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不得不根据举证责任的原则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三锐公司发行的“SR2000”软件是在复制或部分复制、修改原告“CHRW4”软件源程序基础上形成的侵权软件。

    对于金先生是否确有侵害英谱公司“CHRW4”软件著作权行为的问题,“英谱”曾在法庭上提出“金先生曾接触过原告电脑,并与吴先生共同复制了原告‘CHRW4’软件源程序”的说法,但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因此认定原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今年3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三锐公司停止对英谱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销毁库存的“SR2000”软件;在《色谱》杂志上刊登声明向英谱公司赔礼道歉;三锐公司赔偿英谱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

    法官说法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民五庭庭长谢晨向记者介绍了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在这类民事案件中,比较多的是因参与原告软件开发的技术人员离开原单位另谋新职,于是出现被告通过这些技术人员对原告软件稍加修改后,作为被告开发的软件对外宣传、销售,引起原被告之间的诉讼。

    谢法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的资深法官,他告诉记者法院在判断被告软件是否构成侵权时,比较多的采取“实质相似性+接触”判断原则,一是被告程序与原告程序在实质上相似;二是被告接触过原告程序;三是被告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即可认定被告程序侵权。但是,如果被告不提供其程序,那么就看原告能否提供证明力强的间接证据,如果原告间接证据数量不多,证明力不强,法官在判案中将出现尴尬。而今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这一难点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质相似性+接触”原则的有效性将日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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