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日本将再次修改代理人法

    2000年前日本代理人法规定:代理人的主要业务是代理知识产权申请手续。2000年对代理人法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1)增加庭外纠纷处理业务;2)明确知识产权贸易合同的中介、代理、协商等业务;3)使专利事务所法人化,解除了对设置事务所的限制。由于2000年改法对代理人制度进行了改革,使代理人数量大幅增加(两年半增加700人)。2002再次改法是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赋予代理人以诉讼代理权。
    一、改法的目的
  近10年来,日本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激增,由1991年的311件增至2000年的610件。据预测,今后此类诉讼案还将进一步增加。与此相对,日本现有的注册代理人仅为4582人(美国的专利代理人约1.6万人),且多数集中在东京、大阪两地,难以为申请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因此,日本产业界强烈要求提高诉讼代理人的质量和数量,以加强纠纷处理服务工作。
    二、将修改部分的概要
  1.在专利权侵权诉讼[注1]案中,赋予代理人以诉讼代理权(限于作为诉讼代理人时)。为此,对希望赋予诉讼代理权的代理人,采取可靠性高的能力担保措施[注2]。
  2.关于代理人的出庭,原则上为与共同接受委托的律师一起出庭。但是,当法院认可时,亦可单独出庭。
  此修改方案已于2002年2月19日提交到内阁会议,新的代理人考试制度预计将于2002年5月开始实施。

    [注1]专利权侵权诉讼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或半导体电路布图、或由不正当竞争引起的关系到经营中利益的侵权诉讼。
    [注2] “可靠性高的能力担保措施”,与民事诉讼事务相关的进修及为判定能力而设的考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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