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叫板国外公司专利第一案

    天津核三院是核工业理化工程研究院的简称。在核三院开发的产品清单中,四辊磨粉机和八辊磨粉机很有特点,到1995年,其市场占有率已达1/4,居行业第三位。正是在这个时候,他们接到了瑞士布勒公司连续两次的来信,指控核三院生产的四辊磨粉机和八辊磨粉机侵犯了布勒公司的专利权,要求核三院停止生产和销售这两个产品,否则他们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扬言要拿出250万美元打官司。
    布勒公司肯下如此高成本打官司,无疑是中国市场对其太具诱惑力了。这家具有三代祖传历史的制粉机械专业公司是西欧规模较大的一家公司,在中国设有分公司,并在无锡和深圳建立了合资企业。上世纪90年代初的几年,我国共引进国外先进的面粉生产线300多条,其中布勒公司就占了100多条,布勒公司由此赚取了丰厚的利润。可现在,它感到了核三院的威胁。
    到底是不是侵犯了布勒公司的专利权,核三院心里是有底的:没有。但与其等着布勒公司起诉,不如我们先出击告布勒公司的专利无效,这岂不是更干净利落吗?!定下策略之后,核三院认真分析了布勒公司在中国获得的36项专利,认为可能会与其酿成纠纷的就只有八辊磨粉机专利。于是他们就此项专利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证据是诉讼成败的关键。如果没有有利的证据,想要无效掉布勒公司的专利难度很大,一些原因是显而易见的:一、布勒公司的专利不仅在中国获得授权,在其他19个国家也拥有专利权;二、布勒公司是世界上较大的粮食机械生产商,具有行业权威性;三、国内很难查到有关八辊磨粉机的资料。
    怎么办?核三院不急不躁千方百计想办法。在国内,他们走访老专家,搜集到了1959年和1965年出版的两本书中公开的制粉工艺资料;在国外,核三院通过在英国的留学生查阅并复制了英国西蒙公司在1898年———1929年共16篇关于磨粉机的专利,其中1908年的一篇八辊磨粉机专利报告与布勒公司的专利非常相近。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性”缺一不可。于是,核三院根据掌握的材料,围绕布勒公司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供证据。西蒙公司1908年的那篇有关八辊磨粉机的专利材料成为驳倒对方的“重磅炸弹”。
    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在1996年4月作出布勒公司的八辊磨粉机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决定,宣布该专利权无效。但事情远没有结束———布勒公司不服,同年6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经4个多月的审理,北京一中院维持了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布勒公司便接着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经过两年多的审理,1998年12月终审判决作出,维持原判决。
    这场官司打得很辛苦,但非常值得。核三院的胜诉意味着布勒公司丧失了八辊磨粉机这一特定生产方式在我国市场的独占使用权以及这一产品的独占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而核三院则获得了八辊磨粉机的开发自由度,并拥有生产权和销售权。
    就此案的启示,有专家指出:大量的事实已表明国外众多厂商非常善于以拥有专利权的方式在我国建立自己的地盘,以便在相应技术领域中达到独占排他和垄断的目的。因此,我国企业在加快创新步伐建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还应面对别人的侵权指控冷静应对,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利用专利法律制度打破垄断突出重围,而不能坐以待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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