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宣判

    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高科技产品和侵犯该厂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涉案被告丛军、宋中喜被依法判刑。这是该院审理的全区首例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
    1999年5月,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职工丛军经介绍,认识了从湖南来到石嘴山市的宋中喜。宋中喜提出让丛军为其窃取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生产钽丝方面的技术资料,润滑剂和生产设备的厂家地址。丛军当即从本厂窃取了500毫升拉丝油,连同拉丝机厂家地址一起交给了宋中喜。同年8月,宋中喜将丛军给的拉丝油拿到上海进行化验,并联系生产拉丝机。此事被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得知后,立即采取了保护措施,但已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53万元。1999年10月~2000年10月间,丛军、宋中喜还先后将某厂技术人员带进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实地参观了该厂的有关生产工艺流程,并提供了大量的技术资料和两根钽丝,致使企业大量商业秘密被泄露,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此外,2000年12月~2001年3月,丛军还先后从本厂盗窃钽丝46.32公斤,价值21万元。窃得钽丝后,丛军分两次卖给了宋中喜,从中获赃款6.9万元。宋中喜又将钽丝卖给他人,获取赃款13.1万余元。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认为丛军、宋中喜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丛军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2万元;宋中喜因犯销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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