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韵升集团专利侵权纠纷胜诉,获赔100万元

日前,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现宁波韵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结案,宁波韵升集团获得全面胜诉。

最高院的具体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苏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92102458.4号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制造专利设备,使用专利方法,以及销售使用该专利设备和方法生产的音片。

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因侵犯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专利权而给该厂造成的损失100万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0020元,由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与本判决主文第三项支付内容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详见本网站的“典型案例”,或点击以下链接:

《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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