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爆出全国首例商标权共有案

    近日,无锡中院受理了一起商标权共有案,该案在全国尚属首例。
    由于去年10月29日我国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明确自然人可以共有商标专用权,此案要求重新确认商标专用权,故而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该案原告徐新华、徐民华、徐平与被告徐衡系兄弟四人。1997年8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无锡市郊区南站前程装潢部取得了“前程”商标的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19类(半成品木材)。
    1998年8月,南站前程装潢部将“前程”商标转让给无锡市郊区广益前程地板加工场。1998年10月,广益前程地板加工场又与无锡市郊区南站前程地板加工场签订合同,许可南站前程地板加工场使用“前程”商标。1999年2月1日,无锡市徐衡地板厂成立,“前程”商标随即从广益前程地板加工场转让至徐衡地板厂名下。2001年无锡市前程地板厂成立,其股东为徐新华、徐民华、徐平、徐波(徐新华之子)。徐衡地板厂于2001年3月向无锡市前程地板厂发函,明确在2001年8月13日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在任何地区销售“前程”牌地板,遂引起本案诉讼。
原告认为,在“前程”商标注册时,四兄弟曾协议明确“前程”牌文字及图案商标永远属于徐平、徐新华、徐衡、徐民华四兄弟所有,同时允许四人子女使用。因当时我国商标法未规定可以由自然人共有商标专用权,故以南站前程装潢部的名义领取了商标注册证。而现行商标法已明确自然人可以共有商标专用权,故要求重新确认商标专用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宁波诚源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6 all right reserved
Ningbo Channel Patent & Trademark Attorneys Office, P.R.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