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商标缘何国外遭拒

    去年11月9日,从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传来消息河北古城香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马来西亚申请注册的“古城”商标被该国驳回。原因是此商标已被该公司在马来西亚的总经销商抢注了。尽管马来西亚主管当局通知该公司提供此商标为该公司商标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与抢注者业务联系的证据材料,但是要想挽回局面又要耗费多少时日和钱财!
    据了解,使用“古城”商标的檀香盘香,早在1985年就通过河北省外贸公司进入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的市场,受到当地消费者的好评。一个叫胜香堂的马来西亚经销商通过河北省轻工进出口公司与古城集团签订了为期5年的总经销协议书。这期间,古城檀香盘香在马来西亚的年销量达到30000箱以上,约占东南亚地区年销量的一半。让人奇怪的是协议期满后,双方在未续订经销协议的情况下,一直保持着供销关系。古城集团为了巩固在马来西亚的市场,委托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于2000年5月24日在马来西亚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结果发生了本文开头的尴尬。
    目前究竟有多少中国商标在马来西亚、在东南亚国家、在世界各地被抢注?这种事带给我们的是尴尬、是叹息、是懊悔?但更重要的是应该去思考、去警醒、去应付。
    企业要开拓国际市场,应“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先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取得立足市场的根基。否则,所谓“进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云云,只能是说说大话而已。特别是中国已经正式入世,如果不重视商标注册和使用,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下功夫,是很难在世界经济之林中站稳脚跟的。
从河北古城香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马来西亚胜香堂合作的情况来看,为什么昔日的合作伙伴抢注了自己的商标呢?这再一次告诉人们,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利益才是双方合作的物质基础,而利益也会破坏合作。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看到,胜香堂作为乙方在“责任与义务”中,只约定了推销甲方产品、扩大市场销售,乙方下达供货合同的渠道、方式,以及根据中国原材料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共同协商产品的价格等等。而对商标使用和保护这个要害问题却只字未提,这就为经销商实施商标抢注行为留下了隐患。
    我们不妨作这样一个假设:假如当初在协议书中对商标使用、保护加以约定的话,可能不会有今日之憾。进一步说,如果该公司早在1985年产品进入马来西亚之时使申请注册古城商标,就更不会有今日之憾了。还应提及的是,在协议书到期之后,双方在无任何约束条文的情况下又合作了两年多!相信朋友没错,但相信朋友不能忘了依法办事,唯有依照法律规则办事,才是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
    直到今日,不少国内企业把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看作是遥不可及的事情。这是不了解国际组织、国际公约、协定的缘故。其实,商标国际注册的通道早在《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里铺设好了。该协定规定,任何成员国的申请人,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可以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的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每一个注册申请可同时指定除本国之外的几个或所有成员国予以保护。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原则,比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早就规定清楚了。申请人员只要找到商标代理人或我国商标主管机关,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或交纳一定的费用就可以办理了。
    所以,只有善于利用国际惯例和规则的企业,才能顺利参与国际竞争。 



宁波诚源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6 all right reserved
Ningbo Channel Patent & Trademark Attorneys Office, P.R.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