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查处与民事赔偿可同步

    遭遇商标被侵权烦恼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今后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的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请求。
    这是从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中作出的规定。这个解释明确了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工商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时,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可以进行调解,但这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这个司法解释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据悉,这个司法解释是为了保证修改后的商标法正确适用而作出的。这个共十条的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等问题,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责任和作用,进一步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商标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凸显了我国用法律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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