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商标争议彰显司法权威

   1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决定,根据山东一家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撤销该局曾予核准的“皇室及图形商标转让注册”。据悉,这是新《商标法》2001年12月1日生效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首次根据司法判决撤销自己的行政决定。
    1993年5月,山东省鱼台皇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皇室”商标。6年后,这一商标转让给汕头华氏食品有限公司,并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对此,生产“皇室”麦片6年、对该商标一直梦寐以求的汕头东洋食品公司不服,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这一转让。
    汕头东洋食品公司理由是,依法享有“皇室”商标权益的,本是集体性质的山东“鱼台皇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可该公司已于1995年被注销。其注销前,并没就皇室商标办理任何转让。现在转让“皇室”商标转的新企业,虽然也叫“鱼台皇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却与原商标拥有者是两回事,是没有继承关系的独立法人。因此,“新鱼台”将不属于自己的“皇室”商标转让,是非法的。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9月作出了终局裁定:“老鱼台”注销,“新鱼台”成立,是企业办理转制的一种方式。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应由新成立的企业享有和承担,其转让“皇室”商标并无不妥。
    有关专家说,根据旧《商标法》,商标争议没有设定司法审查秩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裁决,就是盖棺论定。但在新《商标法》中,司法审查才是商标纠纷的最终救济手段。
    2001年10月,“皇室”商标纠纷打到山东鱼台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法院判决,“老鱼台”与“新鱼台”虽然企业名称相同,实质上企业性质不同,是相互间没有任何资产关系的两个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鱼台”处分“老鱼台”的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同年12月1日,该判决生效。
    半个月后,鱼台县人民法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皇室”商标的转让注册,并协助将商标过户给“老鱼台”的主管单位———县建委。
    今年1月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撤销“皇室及图形商标转让注册”,并要求15日内将曾经发出的《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通知单》交回。
    此间观察家认为,2001年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限期履责,对“恒生”商标异议作出裁决,被称为《商标法》修改后的全国首例商标行政案件。但这仅仅是司法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行政机关最终服从了司法权威,撤销自己的商标纠纷裁定,则始自“皇室”争议。
    然而,“皇室”争议还留下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由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终局裁定在新《商标法》生效之前。依照旧法,这应是个“无法更改”的决定。
    对此,北京中兆律师事务所认为,行政机关的裁定,生效以送达之时为准。而“新鱼台”是在2001年12月8日才收到这一裁定。显然,本案适用新法。
    记者注意到,鱼台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日恰好是2001年12月1日,同时,也是新修改的《商标法》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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