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元月一日开始施行

    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以339号总理令发布了修改后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发布的原条例同时废止。
    新颁发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共分五章33条,分别为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对多处内容作了重大修改,包括:
    1.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扩展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2.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软件是合作开发,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合同,或者订立许可使用软件著作权的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4.条例明确规定了有下述五种行为,侵犯软件著作权人权利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5.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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