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赔偿金额****的专利侵权案落槌

    国内迄今赔偿金额****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历时近3年后终于审结。广东省高院发出《通知》:由于涉案专利无效,原定深圳万基药业赔偿的1200多万的二审判决不再执行。

  引起这场12187462.46元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的争执对象,是深圳万基生产的小瓶装冰糖燕窝产品的透明塑料外包装盒。1999年5月,深圳市捷康保健有限公司以深圳市万基药业有限公司的“万基燕窝王”外包装与其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万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工装及库存产品,并公开向其赔礼道歉。

  深圳市长城会计事务所受深圳市中院委托,赴万基核查账目,查审“侵权人所获利润”,认定万基应承担12187462.46元的赔偿金额。于是在一审中,本案的诉讼标底由50万一下提高了24倍。

  2000年7月1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万基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万基燕窝王”、“万基鸡精礼盒”与捷康公司的专利产品相似,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购。法院判定万基公司赔偿捷康公司损失人民币12187462.46元,并停止生产、销售、销毁侵权产品,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万基一审不服判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了万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万基公司对终审判决表示不服,提出再审请求。其理由是:捷康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早在申请日之前,市场上已有同类产品的外包装使用。

  2001年6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41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案中的深圳捷康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至此,在终审判决一年多后万基一案终于峰回路转。广东省高院依此《决定》为终审决定,发出《通知》对二审涉及1200多万的赔偿判定不再执行。

  本案历经两年零七个月,有关人士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旧的《专利法》中专利权的审核(例如,申请取得、有效、无效等),必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委员会作出。行政程序与法律程序的交叉,行政程序必要的鉴定时间必然迟于法律程序,使得专利案件的审查此起彼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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