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企业商号域名侵权案审结

  同在广东佛山的两家厨房用具公司因为域名"franke.com.cn"打起了官司。

  8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判令被告佛山市现代装饰材料公司注销"franke.com.cn"域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王范武告诉记者,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实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自2001年7月24日施行后,北京法院判决的第一件涉及网络域名侵权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涉及企业商号权益保护的网络域名侵权案件。

  原告弗兰卡(鹤山)厨具有限公司是世界上****的不锈钢水槽制造商瑞士弗兰卡控股集团公司设立的一家独资企业,主营厨房用品和设施。1997年和1998年,瑞士弗兰卡公司的一家独资子公司注册了"弗兰卡"(FRANKE)商标,并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2000年7月,弗兰卡准备申请注册"franke.com.cn"域名时,发现该域名已被被告注册。

  被告佛山装饰材料公司辩称:自己于2000年开始推广"飞兰鹤"体育用品,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Franke”是"飞兰鹤"品牌的英文音译,故注册了"franke.com.cn"域名。被告注册该域名时并不知晓"franke与"弗兰卡"之间的关系;原告未曾在中国注册过"franke商标,故自己注册该域名没有恶意,未侵犯其商标权。

  法院认为,"弗兰卡"与"FRANKE"是原告的商号,构成其企业名称中最具特征的部分,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因此,原告弗兰卡公司对其商号享有民事权益。由于瑞士弗兰卡公司多年经营"FRANKE"品牌的厨具产品,使得"弗兰卡"作为该企业的字号与"FRANKE"品牌成为一体,逐渐被中国相关消费者所认知。被告将与原告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的"FRANK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使用该域名介绍宣传其所代理的厨具品牌产品,有可能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并可能对关注"FRANKE"品牌的消费者产生误导。被告损害了原告的在先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查明,被告佛山装饰公司的"飞兰鹤"尚未取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注册,而且并没有使用该域名推广该品牌体育用品;且"飞兰鹤"与"Franke"的对应关系缺乏历史渊源和事实的印证。法院认为被告注册"franke"域名缺乏合理的依据。法院同时还认为,原告并未取得"弗兰卡"与"FRANKE"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原告不能就"弗兰卡"与"FRANKE"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的侵害为由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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