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专利侵权诉讼的诉前禁令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实施新修改的专利法,就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的司法措施作出了司法解释。您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将于今年的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准备工作之一。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标准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和机制中都占有重要位置。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今年7月1日起,人民法院该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这条新规定,如何确定该措施申请人的范围、管辖、申请的条件、法院审查的标准、措施的解除等等,都是亟待需要明确的问题。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严肃和准确地适用专利法这项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如何适用该项诉前临时司法措施作出了具体司法解释。



问:您能介绍一下该项措施与其他国家的“禁令”有何区别,以及最高法院该项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吗?

答:新修改的专利法规定的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在TRIPS协议第50条中称为“临时措施”。虽然称谓各有不同,但在实质上都是符合TRIPS协议执法要求的一项同等的司法措施,具有相同的功能与效力。

  最高法院该项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对专利权人等申请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措施的申请,人民法院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和TRIPS协议的要求,该规定还就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措施时,同时进行证据保全,以及专利权人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是说,根据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专利权人不但可以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还可以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对未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仍可以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这样规定就使作为临时措施的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度更加完善。



问:什么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有关申请?

答: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法律没有进行界定。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和多年来专利审判实践经验,最高法院若干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问:诉前停止侵权的申请应当向哪些、何处的人民法院提出?

答: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根据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仍然集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及经最高法院指定的部分中级法院行使。所以,为保证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便于与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相协调,最高法院在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专利权人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时,应当向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该条规定中的“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专利案件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即能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法院;二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具体案件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即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只有两者都具备的法院,才享有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案件的管辖权。



问: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申请应当办理哪些手续、提交哪些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能否对所采取措施的裁定提出复议,人民法院对复议应当从哪些方面审查?

答:鉴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采取,一般涉及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当事人重要民事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应当慎重,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既规定一定的条件,又不能妨碍、拖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提出复议审查标准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保障该项措施正确有效地适用。

  该若干规定的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状,并载明申请的范围、理由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范围。如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还应当提交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等;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备案的证明材料等;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对申请的受理明确规定了这些条件,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根据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定不服,享有复议权,他们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复议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原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为了统一复议审查的标准,最高法院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被申请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申请人担保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四项复议审查标准。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在上述四个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复议请求。



问: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是否要提供一定的担保?

答: 对,申请人是要提供一定有效的担保。TRIPS协议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其他国家在执行类似的措施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其中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就规定了所采取措施的担保问题。因此,最高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诉前申请停止有关行为应当提供担保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一些情况。
  考虑到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扩大损失的情形,该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追加相应担保的内容。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担保方式、金额等事项合理有效的,受理申请案件的法院应当准予。



问:人民法院对该项措施如何具体实施?

答:最高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多个条文明确规定了该项措施的具体实施问题。

  首先,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是对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会造成申请人难以弥损害情形所采取的措施,贵在及时。因此,该规定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一些需要核对有关事实的案件,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同时,在该规定第五条将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这些对于法院及时和准确作出裁定,不滥用该项职权都具有意义。

  其次,TRIPS协议第3节临时措施第50条规定了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在开庭前“单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对被申请人的及时通知。这就是说,为实施停止侵权行为措施切实有效,不走漏风声,人民法院在实施措施时可以不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障其享有的复议权。根据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最高法院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该五日的时间差的意义就在于体现了TRIPS协议规定单方采取临时措施的执法义务。

  再次,由于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与财产保全的内容和适用条件都不同,不采取措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简单的仅用金钱赔偿就能解决问题。所以,该项措施的解除裁定不能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作出。否则就失去了设置该项制度的意义。因此,该解释稿第八条规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四,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毕竟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临时措施,是为权利人在事后的侵权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但是,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措施后一定期间内不起诉或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应当解除,因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此以及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第五,对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期限,该规定也作出了规定。即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所实施措施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这样规定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

  此外,为了保障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和所采取相应措施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违反生效裁定的行为,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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