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哥”的知识产权一再让美国辉瑞犯难

  2001年5月10日,美国辉瑞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沈阳飞龙制药公司“伟哥开泰”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辉瑞、飞龙终起争端。 

  1999年的“伟哥风波”中,沈阳飞龙制药有限公司先是产品“伟哥开泰”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判以“劣药”,随后飞龙起诉药监局打起一年的官司,最终摘掉“劣药”的帽子,这一事件的主角是飞龙和药监局,而问题牵涉到的真正主角——辉瑞公司并没有露面。现在,真正应当对质的双方——飞龙和辉瑞终于站到了人们面前。 

  问题是辉瑞早先已经将它的这种著名药品在中国注册为“万艾可”,并且已经上市,而沈阳飞龙的“伟哥开泰”外观设计专利也已经于1999年8月7日通过了批准,双方似乎泾渭分明,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伟哥”桥,今后井水不犯河水。现在,何以又起争端? 

  其实,辉瑞对“伟哥”一词一直想避开,却又避之不及。 

  去年7月3日,辉瑞制药的Viagra终于在中国上市了,令中国大众惊奇的是,Viagra弃响当当的“伟哥”不用而取名“万艾可”,这等于是放弃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据辉瑞方面讲,“伟哥”作为商标尚没有为一家国内的企业所拥有,辉瑞完全有权拿“伟哥”作商品名。辉瑞有关人士表示,弃“伟哥”不用是因为国家规定医药名称不能显示功效,而“伟哥”的名称显然与此规定有冲突。 

  观察人士认为,人们所知的医药商品名称中,显示功效的不在少数,比如心痛定、泻痢停等。使用不使用“伟哥”是辉瑞自己的权利,但因为显示功效而不采用一定不是主要原因。 

  辉瑞的Viagra1998年上市,当年销售额就已经达到7.88亿美元。作为销售额上升最快的药物,上市每一天的延迟都意味着金钱的损失。由于中国的具体原因,辉瑞即使想使用“伟哥”的名称也不是很快就能批下来的事,其中变数很难预料。辉瑞最终选择“万艾可”,恐怕有一种减少麻烦的考虑。 

  即使没有取名“伟哥”,辉瑞也不能避开“伟哥”的影响。据辉瑞有关人士介绍,辉瑞只有在中国才碰到“伟哥”现象。在西方国家,使用的都是拼音文字,“伟哥”的英文名称“Viagra”是唯一的使用名称,不会碰到“伟哥”这样让人产生形象联想效果的“俗名”。而在中国,Viagra需要按照拼音来译。在中国台湾,Viagra的注册名字为“威尔钢”,由于“伟哥”在华语世界太知名,辉瑞也注册了“伟哥”商标进行保护,在香港特区也有类似情况。 

  另外,Viagra在大陆的销售也是个问题。据透露,尽管“万艾可”在刚上市时销售“火爆”,但后来的销售并不十分让人满意,原因之一是“万艾可”只限定由泌尿科有开处方权的医生开具,在中国,去泌尿科向医生承认自己有勃起障碍的男性患者太少。此外,“万艾可”名声不响也有影响。 

  由于“万艾可”已经被注册,即使“伟哥”被判给辉瑞,真正使用的可能性也很小。同时,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也不可能让其他的制药企业使用“伟哥”作为药品名称。那么,辉瑞何以还对“伟哥”这么耿耿于怀? 

  辉瑞公司的人说,主要是害怕误导。因为无论在什么产品上使用“伟哥”,都会使人联想到他们的“万艾可”。 

  据知情人士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向辉瑞公司驻中国的法律负责人提议双方私下和解此事,但辉瑞公司没有同意。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处的人说,此事数日后才能见分晓。

  无独有偶,“伟哥”在域名上也起争端,“伟哥”的国际域名为“viagra.com”,由美国辉瑞公司注册,然而其中国域名“viagra.com.cn”却被深圳万用信息网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抢先注册。为此,美国辉瑞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对美国辉瑞公司诉深圳市万用信息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辉瑞说,“viagra”是公司独创的文字,同时也是一个专门的药品商标。自1995年以来,“viagra”在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已经获得注册,其中也包括中国在内。然而,深圳万用信息网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辉瑞的许可下,擅自将“viagra”注册为域名。他们认为,万用信息网的行为侵犯了辉瑞的商标专用权,并直接导致他人误以为“viagra.com.cn”是辉瑞公司注册的域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也致使辉瑞公司不能在国际互联网上以最简洁的方式在中国宣传自己的产品,失去了为公众提供资讯服务的机会。对此,辉瑞公司要求对方立即撤销其在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注册的“viagra.com.cn”域名,停止对辉瑞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辉瑞列举的罪状,万用信息网觉得实在没有道理。信息网在答辩中说,他们在1998年注册“viagra.com.cn”的域名时,“伟哥”产品还不允许在中国境内自由出售,因而没有理由认为“viagra”商标已在中国注册。另外,万用信息网创建此网站的初衷是宣传健康知识,并不存在对辉瑞产品的生产或销售造成损害,更何况网站在注册之初就未正式开通,因而更谈不上侵害辉瑞的任何权利。

  2000年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viagra”不属驰名商标,万用信息公司用“viagra”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美国辉瑞公司要求万用信息公司撤销“viagra”注册、公开道歉、支付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的请求,并由辉瑞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1997年11月,辉瑞公司在中国注册了“viagra”商标。万用信息公司是一家网络公司,1998年7月,在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了viagra.com.cn域名,但在2000年3月辉瑞公司向万用信息公司提出异议后,万用信息公司即停止交纳费用,放弃这一域名注册。这说明两个公司之间尚未发生竞争关系,且无证据证明万用信息公司是恶意抢注域名,故万用信息公司注册域名的行为不构成对辉瑞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viagra”作为药品名称并未在中国进行过有针对性的宣传,公众主要通过媒体,知悉名为“伟哥”的药品,法院认为它是非驰名商标,故万用信息公司以“viagra”注册域名不构成对该商标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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