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汉字输入法再次“过堂”

    手机汉字输入法侵权纠纷不断。胡氏父子和大连汉普应用技术有限公司,在分别将摩托罗拉和爱立信推上被告席后,又将阿尔卡特苏州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阿尔卡特公司)等二被告告上法庭。5月14日国际周期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中外旁听人士达500余人。
    在刚则启用的北京市二中院大法庭内,庭审持续进行了3个多小时。

    原告胡宣华,胡斌于1999年8月薪8日获得“笔画输入的键位分布及其屏幕提示”发明专利权。大连汉普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25日通过与两专利权人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取得了在中国境内的排他性实施权。原告称,正当双方进行合作开发时,被告北京颖聪科贸中心燕沙桥营业厅(简称燕莎桥营业厅)销售的阿尔卡特OT500和OT700型号的移动电话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故认为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和排他使用权。

    被告阿尔卡特公司认为,被控侵权物阿尔卡特移动电话中预装的“笔画输入”软件是其公司根据与字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获得授权使用的技术。这一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同,并且阿尔卡特公司已就涉案专利的专利性问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被告燕莎桥营业厅认为自己销售的产品均是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如法院判定该产品使用的技术构成侵权,该营业厅将执行法院判决。

    法庭调查和辩论,围绕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和阿尔卡特手机的汉字输入法是否侵犯原告专利权两个问题进行。

    关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双方就权得要求书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理解分别进行了陈述。双方权得要求中的“当前字”,“提示字”和“部件”的理解上分歧较大,法庭已记录在案。

    在对阿尔卡特手机的汉字输入是否侵权的质证时,经法庭允许阿尔卡特公司证人出庭作证时,证明阿尔卡特手机中的汉字输入软件是字源公司合法授权的,且不同于涉案专利。

    法庭辩论中,原告方律师认为,依据人民法院一贯适用的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物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的6项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被告已构成侵权。

    被告方则认为,专利保护范围仅限于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物缺少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等同原则虽然适用本案,但却不能违背专利审查的禁止反悔原则。

    在首轮辩论之后,合议庭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庭审。(摘自第34期《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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