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20种药品专利过期,数百亿美元的市场引得无数企业竞折腰

  5年内20种药品专利过期,数百亿美元的市场引得无数企业竞折腰

  近日来,不断有媒体报道,1993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规定的七年半药品专利行政保护期满,药企将再掀抢仿高潮。知识产权专家解释,七年半是根据每一个药的批准保护之日算起,有些药随着其境外专利的到期,行政保护已自动撤消,有些药在近两年才申请得到行政保护,七年半对它们来说还长着呢。“抢仿”也不是新名词,发展中国家的制药企业都在走这条路,发达国家的制药企业也会抢,“抢仿”要看会抢不会抢,要不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令。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秘书长王锦霞女士向记者介绍说,其实国内许多药厂都在瞄着行政保护目录下的那些药,前期的开发、研究已经完成了99%,只等着行政保护到期的那一天。

  在1999年全球十大最畅销药中,已在中国申请行政保护的有四种,销售额95.3亿美元

  30亿美元意味着什么?它相当于我国全部6700家制药企业2000年全年利润总和的两倍多。而这其实只是一个美国先令-葆雅公司“氯雷他定”———一种治疗过敏的抗组胺药,全球一年的销售额。氯雷他定,1994年由被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授予行政保护,国内药厂不能生产销售。

  徐明波的双鹭药业就在西山脚下八大处科技开发区,公司自主开发的一类新药扶济复正在做着上市前的最后准备工作。但是今年徐明波已经打算再开展7、8个新药研发工作,其中氯雷他定就是瞄着2002年专利到期,因为根据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规定,专利到期,行政保护也就失效。据悉,氯雷他定(Loratadine)是由美国先灵-葆雅公司开发的一种新型无镇静作用的抗组织胺药,由于它疗效好、副作用小,现已在89个国家上市,在15个国家以非处方药形式销售。近年来,在国际市场销售额增长很快,正成为世界上最畅销的抗组胺药,2000年销售额将达33.1亿美元,2001年将达40亿美元,到2002年可达41.55亿美元,居全世界销售最好的处方药的第3位,所以市场前景非常好。据最新消息,先令-葆雅公司正在美国国内申请延长其专利时间,理由是由于在管理评审中的耽搁,应为它的巨型炸弹式的药品氯雷他定接受额外的3年的专利保护。但是那些通用名药生产厂家和希望用到更便宜药品的消费者们强烈地反对这项提案。

  据悉,自1993年1月1日以来,我国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已经申请受理了国外110余种药品行政保护证书。在1999年全球十大最畅销药中,已在中国申请行政保护的有四种,除氯雷他定外还有礼莱公司的氟西汀(fluoxetine,Prozac),辉瑞公司的氨氯地平(amlodipine,Norvasc)、辉瑞公司的舍曲林(sertraline,Zoloft)年销售额分别为28.1亿美元、25.8亿美元、23.0亿美元、18.4亿美元。

  我国生产的97.44%的西药品种是 仿制品

  新加坡华侨、亚洲门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主席高允兴在国内投资了一家医药网站。他对记者说:十几年前听美国人骂中国的药厂偷用人家的技术,是“小偷”,而国内的药厂则回击人家说资本主义国家垄断技术进而谋取暴利是“强盗”。几年前高先生回国投资,才意识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种“小偷”与“强盗”的是非之争由来已久,但是它们之间的实力差距是真实而残酷的。这种实力是技术创新与新药开发的实力。

  高先生介绍,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中美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备忘录的1992年,我国生产的97.44%的西药品种都是仿制品。我国能生产的1350种原料药,其中97%的化学药品均是仿制品种。目前还没有一个中国药品在国外获得专利,仅有三种药品在美国获得FDA(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可。

  世界各国利用知识产权对药品的保护基本分为专利保护、行政保护、新药保护三个部分。华科医药知识产权中心的施凤英副主任对记者介绍说,在1985年以前,我国的专利保护只保护方法而不管产品,所以在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才有行政保护的规定。它是对专利保护的补充,在条文中也规定了只保护1993年1月1日以前在国外申请专利的产品,条件限制还有很多。包括7年6个月的保护期,都是经历了类似商贩们“5年”、“10”的报价、还价的折中方案。华科医药知识产权中心是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唯一认可的代理申请行政保护的机构。七年来所有在中国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都由它们代理。施主任介绍,新药保护是国家鼓励创新、技术改造出台的措施。新的保护条例不久前出台,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剂的保护期都做了相应的延长。

  每个周三,天坛西里这条七扭八拐的小巷里就会进来许多各个级别的轿车,不少还挂着风尘仆仆的外地车牌。这一天是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的咨询接待日

  在天坛西门外一条曲折而狭窄的胡同里座落着国家药品审评中心。这座以平房和两层楼房组成的小院夹杂在古老中国祭天与神农的庄严建筑之间,有些突兀和不协调。但是在中国数千家药厂和医药流通企业眼中,对它的敬畏不啻于先民对天与农的爱与恨。

  每个周三,天坛西里这条七扭八拐的小巷里就会进来许多各个级别的轿车,不少还挂着风尘仆仆的外地车牌。这一天是国家药品审评中心的咨询接待日。而在这一天,药品审评中心的100多名员工大部分要放下手中的工作,来回答各式各样急切而又不失尊敬的问题。“能不急吗?全厂七百多号人一个月的工资得开多少钱?银行的利息一年多少钱?效益就是利润。”一位来自河北的药厂注册人员对记者说:“不过我们也知道药品这种东西急不得,不能有半点错。但是就不能少改两回?更快一点吗?”

  据一位新药审评资深人士介绍,医药工业是高投入、高收益的产业,一般产品的利润在40%—60%左右。以GW(葛兰素-威康)公司为例,1995年其全年药品净销售额达125.7亿美元,比我国整个医药工业6700家制药企业1997年全年的销售总额还多;GW每年用于科技开发的经费占净销售额的13%以上,也就是16亿美元,而我国整个医药工业在这方面的投入几年来始终在总销售额的0.5%左右徘徊,也就是7亿元人民币,又分散于数千家企业,重复使用,效率过低,浪费很大;GW拥有本国一流也是世界一流的药品科研机构,每年都能研制开发出近10个新的高效药用化学结构和剂型,而我国目前药品科研和技术开发主体是政府直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医药工业企业科技开发能力薄弱,只能进行简单的移植和仿制,产、研、学条块分割,科研成果转化率比较低,更谈不上根据市场需求或潜在需求进行高效率的研究开发活动;GW等世界其他跨国大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推出的主打产品一般不超过10种,集中力量或形成局部优势打“歼灭战”,而我国医药企业规模虽小,但一个企业的主打产品少则十几种多则几十种,甚至上百种,结果只能是精力分散,重复制造和盲目竞争;GW每年投入市场开发和营销的经费占总销售额的30%,大量的投入用于企业形象战略、品牌战略、广告战略、营销策略、售后服务和市场调研,而我国医药企业在这些方面的投入不足销售额的5%,而且热衷于搞低水平的价格战和回扣战,给回扣、请医院领导出国等等手段不一而足。对比来看,我国医药行业形势极不乐观。

  5年内,有一个200亿美元的市场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常务副会长朱长浩对记者说,我们形势不乐观,但是有一个机会。

  随着WTO的临近,我国法律对国外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会进一步得到加强,仿制国外新药的老路会越走越窄。但是,这并不是说仿制之路就已经走到了尽头。据国外资料显示,美国至少将有20种药品将在5年内专利到期,这些药品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达到213.2380亿美元,对非专利名药物(通用名药)生产企业而言,是一个难得的机会。有的小公司就专门开发所谓的改良化学实体(ICE),再转让给原创企业。如DCL是氯雷他定的活性代谢产物,而氯雷他定是先灵—葆雅公司开发的,专利在2002年到期,其活性代谢产物的专利在2004年到期,DCL的使用方法专利则在2014年到期。

  通用名对普通人来讲是一个很陌生的概念。实际上国际市场中每一种药均有几个不同商品名的制剂。但其化学药品则是不变的。如全球畅销药“洛赛克”其化学药名即为“奥美拉唑”,前者为其专有名,除生产商(瑞典阿斯特拉)外,其他公司不得擅用“洛赛克”(Losec)这一专有名。专利药物一旦期满后则自动成为通用名药,届时大家都可以生产这种药物。畅销世界数十年之久的雷尼替丁即为一例。目前全球至少有上百家公司在生产雷尼替丁原料或制剂。在上述20种畅销专利药物中排名前4位的药物合计占总销售额的1/2(其中奥美拉唑41.9亿美元,氟西汀30亿美元,辛伐他汀23亿美元,克拉红霉素15.3亿美元),它们一旦成为通用名药则意味着大家都可以仿制生产,故对原生产商(专利持有人)来说无疑是大块利润的流失。

  事实上早已有许多制药公司在觊觎这些即将到期的畅销专利药物。很多公司已在其实验室里悄悄地打通了(仿制生产的)工艺路线。一待这些药物的专利期满,它们就会公开生产与销售这些药物。这并非是“空穴来风”,而是有事实为佐证。如排名全球********的畅销药奥美拉唑在欧洲的原料药专利是1999年4月期满(但在美国生产与销售的Prelosec却要到2001年4月1日期满),涉及到专有处方的奥美拉唑可延长至2007年。据悉,德国一家生产通用名药的公司已在悄悄生产奥美拉唑制剂。为此,专利持有人———瑞典阿斯特拉公司已向德国高等法院专利庭提起讼诉,要求该公司支付侵权费。华科知识产权中心的施凤英副主任介绍说,科研是无专利之争的,对于国际上这些新药的相关材料在科研文献上都能查得到,而且申请专利、行政保护等等也就必须公开自己的研究,国内的企业可以先研究,把除上市以外的手续都办好,静等这些药的专利期满。

  去年纳斯达克市场上最风光的是生物制药股,生物医药股在大盘跌去40%多的情况下,全年仍顽强上涨20%以上

  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统计,我国医药产值每年都以超过10%的速度增长。我国现有6700多个制药企业,能生产原料药、中间体、制剂、药用敷料及药用包装和制药机械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药工业生产体系。其中能生产化学原料药1400种、制剂药4000多种;中成药30余万吨,品种规格达8000多种。化学原料药产量1999年达到43万吨,其中24大类原料药26万吨,成为世界原料药第二大生产国。其中青霉素及β-内酰胺类药物和维生素等已成为****生产国和出口国。

  证券市场人士分析指出,新年伊始,深沪大盘不仅展开上攻态势,而且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市场热点,这就是医药板块的全面启动,作为一个板块来看是除去年年初网络股以来所没有的,给2001年的市场走势拓展了想象空间。

  双鹭药业的徐明波总经理2001年在开发新药上动了不少脑筋,对于创业板的出台也颇为关心。他介绍说,去年纳斯达克市场上最风光的是生物制药股,生物医药股在大盘跌去40%多的情况下,全年仍顽强上涨20%以上。这是因为生物制药的许多企业是在传统的制药的企业基础上逐渐调整产品结构的,并不是一个全新的企业,在培育新的增长点的同时大多数企业仍有稳定增长的业绩保证;新产品开发的风险主要在科研机构,上市公司承担得很少。因此从公司本身来对比投资生物制药企业风险要小一些。(文/本报记者王海晋-摄影/陈柏范继文)

  行政保护七年半之痒

  看个感冒几百元,住两天医院上万元,据调查,“看病吃药”已经成为国人除“下岗”外最担心的事。近5年来美国将有20种药品的专利到期,而后洋药在国内的行政保护大限不远,数百亿美元的市场引得无数仿制品蜂拥而上,市场价格降低,进而会让消费者受益。

  仿制新药,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手段。日本走过这条路,韩国也在走这条路,印度、东南亚各国也在走。我国的新药注册审评手册里也把利用国外最新技术抢仿国外没有注册的新药也可申报一类新药,一类新药的保护期是12年,一旦我们自己的新药有了注册号,外国药也就不可能再在中国申请什么行政保护了。

  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局出版的《医药知识产权培训》里写到:在研制新产品之前,要全面了解其专利的法律状态,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学会利用专利文献,在别人专利的基础上,创造自己的新产品、新技术,为我国医药工业的发展创出一条自身发展的新路。

  相关法规

  《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第二条

  中国同意采取行政措施保护具备下列条件的美国药品、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的发明:

  (一)在中国现行法律修改之前有给予独占保护权;

  (二)自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之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美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

  (三)尚未在中国销售。

  对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发明享有美国独占权的权利人,应当向中国主管部门提出要求行政保护的申请,包括提供下述文件:

  1.美国主部六颁发的证明该权利人计有该独占权的文件副本;

  2.美国有关主管部六颁布的准许制造或销售该产品的文件副本;

  3.该独占权所有人与中国法人(包括外资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签订的在中国制造和/或销售该产品的合同副本。

  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按照公布的有关获得制造、销售许可的中国法律、法规,审查该申请。对这种许可不得附加特殊规定或要求,应及时审查批准。在此之后,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向行政保护申请人发给授权制造、销售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将在行政保护期内禁止未获得行政保护证书的人制造或销售该产品。

  行政保护期为自获得该产品的行政保护证书之日起七年零六个月。

  上述行政保护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走近《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为实施《备忘录》,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受国务院委托,制定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该《条例》于1992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并于1993年1月1日施行。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药品行政保护职能自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受。

  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受理的审查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药品行政保护申请的代理机构———华科医药知识产权中心。

  《条例》中所称药品是指人用药品,即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1993年1月1日前依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其独占权不受保护的。”其中:独占权是指专利权,申请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专利规定为1993年1月1日前中国的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内容,即产品专利。因为方法专利在1993年前的中国专利法是给予保护的,故不属于行政保护的范围。

  “1986年1月1日至1993年1月1日期间,获得禁止他人在申请人所在国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独占权的。”此条规定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所依据的专利必须在1986年1月1日之前和1993年1月1日之后批准的专利都不能申请药品行政保护。

  “提出行政保护申请日前尚未在中国销售的。”

  这一条主要说明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在申请日前必须是没有合法地进入中国市场销售,不管是进口销售还是制造销售;不管是申请人自行销售还是第三人销售,只要是合法销售,申请人就丧失了申请药品行政保护的条件。摘自《医药知识产权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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