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正在修订
   为应对入世后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挑战,信息产业部与国家版权局自去年11月初起,联合修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     据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邹忭介绍,我国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颁布,10月1日实施的。十年来,我国软件保持30%的增长率,《条例》功不可没。
    这次修订《条例》有两个起因,一是《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中国加入WTO目前已进入关键时期。
    正在修改的条例遵循著作权法原理、结合计算机软件特点和从我国软件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三大原则,首先修改现行条例与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及其他国际条例不一致的地方,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邹忭先生说,不相符的包括:第一,将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由过去的25年提高到50年;第二,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将有变化。WTO版权保护条例规定,版权保护自然产生,登记不是保护的前提。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对外国、中国软件作品的规定是不一致的;第三,借鉴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公约条例,将出租权作为一项新的专有权赋予计算机程序作品。《条例》还增加了对网络传播权行为的认定,明确并加大了对侵权的法律赔偿额;第四,把一些特殊问题明确化,如职务作品,即对在单位工作时开发出的作品怎样进行保护,通过网络传输软件怎样规范等等。
    在谈到提高打击软件盗版力度时邹先生说,第一,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对侵权行为执行法定赔偿额;第二,要注意销售方式的可操作性,加强软件企业和硬件厂商的合作,捆绑方式就是一例,第三,政府要对打击盗版起引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