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七年的表形码侵权案一审宣判被告赔偿467万元人民币

   历时7年的,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告电子工业出版社“表形码”著作权侵权案,近日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胜诉;被告电子工业出版社赔偿爱文公司467万元人民币,并登报致歉。
     “表形码”是近年来脱颖而出的一种汉字输入法,1994年该项目被国家科委列为******火炬计划重点项目。1992年“表形码”原专利人陈爱文、周静梓与张家港仪表实业公司合资成立张家港爱文电脑有限公司。1993年,陈、周二人出具专利变更证明,专利变更为爱文公司。1993年,陈、周两人与电子工业出版社签定出版合同,约定由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表形码”教材。爱文公司认为“表形码”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均属爱文公司,因此这是一份侵权合同。1994年,爱文公司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电子工业出版社告上法庭。

     不久,陈爱文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办理专利手续时他不在场为由,将爱文公司告上法庭。(摘自羊城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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