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专利侵权案终审判决,判赔1200万
    我国目前诉讼标的****的一宗外观包装设计专利侵权案日前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审被告深圳万基制药有限公司须向一审原告深圳市捷康保健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2187462.46元,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这宗专利纠纷,由于诉讼标的高,而且涉案双方都是所在行业内有影响的企业,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备受传媒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事情源起于捷康公司推出的“冰糖燕窝”专利包装盒。这个透明设计的长方形塑料盒包装,1998年8月22日获得国家专利局授予的“包装盒(8)”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330723.4。1999年5月21日,捷康公司以万基公司未经许可即向市场推出“万基燕窝王”及“万基鸡精礼盒”保健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基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诉讼期间,捷康公司又变更赔偿额为:以审计报告确认的万基公司的侵权获利额为赔偿额(深圳中院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认为,这一数额为12187462.46元)。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捷康公司申请的上述专利是否具有专利的新颖性。一审期间,万基公司即以捷康公司的专利是公知公用技术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捷康公司的上述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理核实作出维持捷康公司专利的决定后,万基公司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但随后又撤回复审请求,再于2000年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得受理。
    在专利复审开庭之前,深圳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万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万基燕窝王’及‘万基鸡精礼盒’,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以书面形式向捷康公司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捷康公司损失人民币12187462.46元”。
    万基公司随后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广东省高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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