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商标法》修改小组专家董葆霖

修订的专利法已于近日颁发,商标法的修正情况如何?最近记者访问了商标法修改小组专家董葆霖先生。 

董葆霖先生介绍说,商标注册不预先审查制是修改法中最突出的一点。商标的本质是私权,是民事财产权,对私权、民事财产权的保护应当由所有者去进行,而不应由政府或行政执法机构去包揽。这是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方向的。随着商标注册不预先审查制的推行,企业必然要把大量的查询、提醒商标权益人、警示等工作放到中介机构去完成,这样将推动商标中介服务的发展。 

此外,在现有的《商标法》中,商标的核准日期是以商标最终通过审核的日期为界定日期的,在修改方案中,商标获得审核通过,该商标权的获得是从商标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的。由此所衍生的异议赔偿期限界定和异议不成立反赔偿期限的界定也都是以商标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的。这一举措使那些以注册不当为由提出异议、复议、再异议而影响竞争对手正常经营,或钻从提出异议到最终评审之间长达几年时间空子的人无机可乘。 

除了这些大的修改之处,董葆霖先生还介绍了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如现有的《商标法》不允许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这实际上剥夺了自然人的民事财产权,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修改方案中,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不管有无从事商品生产、劳动服务、科技成果,均可以申请商标;《民法》规定允许财产共有,修改方案规定允许商标权益共有,允许商标分解,允许转让分解的商标等等。 

董先生还大致介绍了其他几方面的修改意见:针对现有《商标法》查处假冒的手段和处罚侵权力度不够,"销售明知是侵害他人商标"的主观心理无法证明,"责令侵害者封存"后的私自转移等现象比较明显,修改方案中增加了行政执法机构有封存、扣压、没收等处罚权力的条款; 

针对过去处罚力度薄弱,罚款额只有上限没有下限的规定,修改方案中增加了有关赔偿最低额、罚款最低额的条款; 

针对现有《商标法》中只有"无法分离的商标"才予以销毁的规定,取消了对"无法分离商标"的限定; 

对于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对别人驰名的、有声誉的商标进行抢注的行为,增加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强调在审理案件中要特别地保护驰名商标。 

从保护先进生产力、保护驰名商标、向国营大型企业进行政策倾斜的角度出发,取消了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的限定; 

针对现有《商标法》缺少时限规定,有些时限规定又限定得太死的弊端,根据国际法、《民法》的规定,增加了可操作的时限性要求; 

为了与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国际法条约接轨,在修改方案中增加了有关的实质性条款,如国际注册的商标优先权问题、国民待遇问题、对空白领域的补充像立体商标、颜色组合、产地标志的注册等等; 

在谈到取消强制注册条款时,董先生特别解释道,现有《商标法》对如烟草、人用药有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这不符合有关的国际公约。不能因为商品性质而人为设置贸易限制。对于烟草、人用药,我国已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生产、流通环节的日常管理也很严格,如有违法行为,有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由专门的法律处罚管理,不必要用《商标法》来限定。(据中国商标世界 2000年9月6日 立天净泓文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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