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准备修订

最近,海关总署知识产权保护处李舒英先生在一次报告会上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近期准备开始修订一事介绍了情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是1995年7月5日公布,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近五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该条例对于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至目前为止,全国海关共接受各种知识产权备案申请3000多件,已经核准的为1947件。 

但是由于当初立法准备时间较短,又缺乏经验,该条例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还有不少问题:例如: 

1. 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不清楚。海关应当是进出口监督管理机关,依法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但是按现行条例规定,海关的作用与权利人的代理人大致相同,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很不相称。 

2. 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违法性质不明确。新的《海关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该法明确规定,海关对侵权货物收发货人要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实施,现行条例没有予以明确。 

3. 申请程序比较复杂。 

4. 担保金和有关费用的规定不够合理。对侵权事实十分明显的案件,权利人特别是那些频繁遭受侵权的驰名商标权利人对交付担保金反响较大。同样的,在侵权性质已被确认时,如有关费用仍需由权利人负担,就不大合适。 

5. 侵权纠纷处理程序的规定难以操作。法院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理案件的周期一般较长,在此期间货物的仓储保管费用支出很大,这是纠纷调处的一个难点。目前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海关两者之间对于侵权纠纷进行调处的关系往往不大清晰。 

6. 缺少有效防止滥用权利的手段。对于有关知识产权已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现行条例也没有规定海关可以对该权利主动注销备案。 

7.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难以处置。 

8. 对平行进口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面对我国即将进入WTO的形势,需要对现行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调整。基于上述考虑,国家海关总署已将修订该条例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并已纳入改法计划。目前修改工作已经开始,新的条例有望在明年年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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