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归属有新说法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利用单位的物质或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单位还是个人?这一长期困扰我国知识产权界的疑难问题,今天终于有了定论。实施15年的专利法今天作出修订,对专利权归属等问题作出明确界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今天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3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按照新修订的专利法,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单位为专利权人。法律还同时规定,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事先订立了合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双方约定执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

为鼓励发明创造,新修订的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对发明人、设计人应当给予奖励,并根据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合理的报酬。

对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专利法规定,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有关部门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继1992年后第二次修订了专利法。新修改的专利法还包括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保护等内容。法律共8章69条,于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资料显示,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我国专利申请总量已超过100万件,仅去年,有关部门就受理专利申请13万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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