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法要凸现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
随着加入WTO脚步的日益临近,我国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对《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进行修改。 
最近,记者将以往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主任刘春田教授。 
刘教授指出,加入WTO,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此话一点也不假。对于货物贸易来说,加入WTO后,需要考虑不同的国情,给予相应的过渡期;而对于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来说,却不存在过渡期的问题。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都诞生于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期,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此外,长期以来,我们所采取的部门立法的办法,极易造成法律的不公平性,立法难成体系,有关立法机关应当考虑着手改变这种机制。同时,部门通过各种层次的立法争取权利,也是产生腐败的一大根源。 
刘教授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我们对知识产权属性认识上的模糊。他说,知识产权从属性上来说是财产权,是民事权,因而是私权。法律无论用什么手段来调整这一权利,无论将它归入哪一类,无论由谁来主管,也无论司法机关设置什么机构来保证权利的实现,都不能改变其私权的本质属性。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必须凸现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并围绕这一点来调整利益关系。 
当然,有的知识产权要经过授权机关的审查和授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但这种审查和授权只是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决不是授权机关对权利主体的恩赐,授权机关也不可以任意剥夺所授予的权利。如果用这样的观点来审视我们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那么行政部门享有的"不受司法审查的终局裁决权",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不应当存在的权利。行政部门一定要从立法和司法中退出来,否则,知识产权就难以得到保障。某些行政主管部门以立法者自居,这极大地搞乱了社会正常的法律意识。个别地方的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竟行使起司法权,而当地的法院竟然与之共同发出文件,把这类纠纷一律交由该行政主管部门解决。这种做法,一方面违反了法律,把国家赋予法院的司法权让给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又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诉权。这些经验教训,或许对我们修改知识产权法律将有所启迪。(据光明日报 2000年7月17日 周文斌文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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