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新规定

 
北京市地税局5月30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有关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重申和明确。 

据了解,国家曾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转让收入,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但对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延至1994年以后取得的转让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没有明确规定。这次经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明确:对外国企业1993年底以前与我国境内单位签订的转让无形资产合同,所取得的转让收入,无论何时取得,均不征收营业税。 

由于转让无形资产是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和商誉,转让方所获得的是一个连续的收益,因此这项规定体现了对转让方利益的一定保护。同时,国家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益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据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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