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图形如何申报商标注册申请

 
[编者:最近,有不少网络公司向我公司电话咨询网页图形申报商标注册申请的问题,现将我公司商标部的答复意见附后,供申请人参考。国内外网络公司如想申报商标申请,可与我公司联系。谢谢。] 

对网页上出现的图形进行法律保护大致有如下途径:对于其中具有独创性的图形设计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由作者以享有著作权而受到保护;同时上述图形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注册人享有在某一类商品或服务上的独占使用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将图形进行商标注册保护,不仅在于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且其保护的基本出发点更在于保护商标注册人为宣传和推广该商标所进行的投资,和由此而产生的消费者对该商标和该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服务以及厂商商誉的联系的认同。 

商标权需通过国际分类在各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而获得。现根据国际分类和目前国家商标局对商品/服务的审查实践以及各个网站可能提供的服务及这些服务将涉及的类别作一介绍,供申请人参考。 

1、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网站设计、维护,计算机网络的接入服务,为计算机网络上有用的信息、网址和其他资源建立索引,查询和检索计算机网络上的信息,计算机数据库存取时间租赁,计算机的软硬件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设计及更新,计算机数据恢复,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这些服务可以在第42类上申报。 

2、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购物服务。依据中国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经销商品应当注册商品商标。因此销售商品在商标法中不视为一种服务。根据中国商标申请注册实践,若是销售自己的产品,需在具体的商品类别上进行申请;若是为他人销售,可在第35类以"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上推销(替他人)"来申报; 

3、利用计算机网络刊登广告籍以促销商品或服务,可在第35类以"广告"或"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进行广告"申报。 

4、通过计算机网络提供时事新闻可在第42类申报;但提供其他信息资讯,由于涉及范围太广,难以为商标局所接受。若强调信息之传送,可在第38类申报;若强调信息内容为自身所创作、编辑和提供,则应根据信息的内容分报不同类别,具体为:第35类商业信息;第36类保险信息,金融信息;第37类建筑信息,维修信息;第39类运输信息;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第41类教育信息,娱乐信息(消遣);第42类未列入其他类别信息;在这些信息前均加注"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 

5、通过因特网传送信息和提供电子邮件服务,可在第38类申报。 

6、"网上出版书刊、杂志"、"通过网络发行音乐、动画、影片等多媒体娱乐产品"、"网上提供电脑游戏"可在第41类申报。 

需说明的是,与网络有关的服务分类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仍属新事物。对于如何分类及申报才能合理地反映网络服务的实质和内涵,各国商标审查机构的掌握尺度有较大分歧。国家商标局对此未形成一个统一标准,仍需根据个案的情况斟定。目前商标局正在对此进行讨论,以期确定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合理并可操作的网络服务分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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