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指明产品所属分类别


摘自www.cnipr.com 作者:外观设计审查部 王华 

  随着商品经济及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专利制度不断深入人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仅数量猛增(年申请量已达三万六千件),而且,申请的质量也有重大变化,新产品、新构思层出不穷。传统的分类程序,对于新开发的产品、用途不明确的产品,由分类审查员给申请人(或代理人)发补正通知,请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补正。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在补正书中简要说明该产品的用途及所属类别,必要时提供使用状态参考图。如"喷头",从产品名称和所递交图片,难以看出该外观设计产品所属类别。喷头有工业上用的喷头,淋浴器上用的喷头,还有灶具上用的喷头等。以上所举例子分别属于不同领域,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中分别跨越三大类别。类似这样的外观设计产品,单独地依据产品名称和图片进行分类,范围太广,分类审查员难以确定准确的分类号。在对类似这样的外观设计产品专利申请分类时,按传统程序要求,必须发补正通知书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这样做,往返需要等待2-3个月的时间,延长了审查周期,增加了审查员的工作量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的麻烦,严重地影响了审查速度。为了缩短审查流程,加快审查速度,本人建议:对名称比较抽象、概括的外观设计产品申请或者新开发的新产品申请(指已超出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范围的产品),必须在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第14栏中填写产品所属类别,同时,在简要说明中应简述该产品的用途及所属类别。如"喷头"等类似的外观设计产品应指明是用在什么方面的"喷头"。这样,既能使申请人非常准确地表明该产品的用途及所属领域,又能使分类审查员得知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产品的所属领域,能够准确地给出该产品的分类号,使该产品得到准确、充分的法律保护,同时,也减少了侵权纠纷等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这样做也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才能使专利申请文件更加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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