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企业需加强商标意识
记者从近日召开的"2000年内地与香港特区知识产权研讨会"上获悉,我国很多中医药企业对商标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商标意识淡漠。 
我国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都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但目前我国药品商标注册量却很少。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到1995年注册约500万件商标,平均40家企业才有一件注册商标。许多企业的驰名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然后再斥巨资把商标购回,造成了巨大损失。 
中医药企业的商标保护问题在于,一些企业把药品通用名称与商标混淆。企业在开发出一种新药后,给药品命名并用药名注册商标。药名一旦被收入《药典》,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是药品的通用名称,则药名商标便失去商标的意义,任何厂家都可以把药名用在自己的产品上。拥有原药名商标的企业,不得不重新注册商标。原商标所蕴含的无形资产也随之逝去。(据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0年5月5日 徐小敏文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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