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国务院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现行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于1992年9月4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部分修改。为了进一步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专利法将作第二次适当修改。 
目前该修正案(草案)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有关方面介绍,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1)取消对专利权"持有"和"所有"的区别; (2)取消对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定; (3)取消计划许可的内容; 
2、强化专利保护 (1)在专利权人享有的专有权中,增加禁止第三方未经同意而进行许诺销售 "offering for sale"的行为;加入关于善意第三人行为的内容; (2)明确专利管理机关的地位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职能;扩大其进行行政查处的范围和执法权限; (3)增加对法定赔偿的规定,法定赔偿范围为50万元以下; 
3、简化程序,加快审查和纠纷处理程序 (1)取消撤销程序,专利权授权后,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2)规定复审和无效宣告的审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知局局长批准,可最多延长12个月; (3)明确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的特点;对实用新型的复审,仍由复审委员会作终局决定;出现纠纷,采取由专利权人出具由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的方式解决; 
4、将涉及PCT国际申请的规定在专利法中增列专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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