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指南》近作部分重要修改


为了缩短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的审理周期,有效保护专利权,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审查指南公报》第18号,对《审查指南》第四、第五部分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修改。其中重要的内容包括: 

一.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1节中增加一段: "对无效宣告请求人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以后主动提交的新证据,合议组不予考虑" 

二.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节中增加下述规定: 1."除非合议组认为特别需要,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一经确定不再改动。" 2."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出庭的,合议组缺席审理。" 

三.删除第四部分第四章第5节中对下述两种可以中止口头审理的情形的规定: 1.当事人一方提出了新的理由和证据并需要会后研究的; 2.需要新的证人作证的; 

四.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2节中增加下述内容: "撤销程序、对撤销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复审程序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为双方当事人程序,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延长期限请求,专利局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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