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立诉三星侵犯手机专利一审胜诉 三星被判赔5000万元

  12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立公司)诉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三星公司侵犯了华立公司ZL02101734.4号“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及通信设备”专利的专利权,判决三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手机,赔偿华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华立公司负责人表示,此案的胜诉将拉开该公司起诉三星公司其他型号的“世界风”双模手机的序幕,同时该公司还考虑起诉生产双模手机的其他国外知名品牌手机企业。

  华立公司与三星公司的侵权纠纷,始于中国联通推出的“世界风”GSM/CDMA双模手机。而早在2002年1月,华立公司就申请了《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及通信设备》专利。这项专利基本覆盖了GSM/CDMA双模通信产品的主要硬件设计思想和实现手段,属于双模手机生产厂家绕不开的核心专利。

  华立公司起诉书称,2006年12月,他们发现市场上有大量型号为SCH-W579三星双模双待手机在销售。他们怀疑该款手机可能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于是对这款手机进行了解剖,发现其核心技术果然与他们专利权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

  与此同时,该公司又进行了调查,发现仅2006年8月9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三星公司就制造、销售该款手机10万部,以每部售价6880元减去成本2500元计算,三星公司为此共获得不正当利益4.38亿元。

  于是,华立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三星公司生产的手机所采用的通信方法,在技术特征上,除天线的设置和没有电源切换开关之外,其余每一个技术特征均与华立公司的专利技术一一对应。

  法院认为,这两项技术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必通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因此,三星公司制造的SCH-W579手机侵犯了华立公司的专利权。

  对于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法院认为,三星公司制造、并贴上进网许可标志进行销售的SCH-W579手机在52万部以上,三星公司认可的实际销售数为508562部,按照该行业的一般利润率,三星公司从该款手机上获得的利益应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故法院认为华立公司提出的50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额在合理范围内。

  对于这一判决,华立公司认为开启了国内品牌手机技术专利保护的良好开端。因为此前,由于手机的核心专利大部分被国外通信业巨头掌控,国内品牌手机企业不得不将每部手机售价的20%支付给国外专利持有者。华立公司的胜诉有望打破这一坚冰。

  同时,该公司负责人认为,三星手机除了这一型号外,其他型号的“世界风”双模手机也涉嫌侵权,其他国外知名品牌诸如摩托罗拉、LG在内的十几家手机厂商生产销售的双模手机也可能在使用他们公司的专利技术。该公司将逐步展开调查,并在适当的时候提起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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