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专利检索
· 世界专利法规
地址:
  宁波市解放南路65号阳光大厦17层D座
邮编:315010
电话总机:
  0574-27720066
  0574-87196518
  0574-87196528
  0574-87196538
传真:
  0574-27720068
  0574-27720069
E-MAIL:info@cnpat.com


审 查 指 南

(2001年版)

第五部分 专利申请及事物处理

第七章 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


1.期限的种类

1.1 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1.2 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专利局审查员、事务处理人员等在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又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的长短由审查员根据情况确定,并应在通知书中写明。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2.期限的计算

2.1 期限的起算日
    (1) 以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
    大部分法定期限是从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起计算。
    (2) 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以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细则5.3    
      推定收到日为从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第十五日。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4日给申请人发出某一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19日。

2.2 期限的届满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同一天完成。
细则5.1     
     向专利局递交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或者面交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文件交到受理处以外的其他部门或审查员个人的,寄出日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专利局受理处实际收到日为文件递交日。专利局收到日以记载在文件上的穿孔日期为准。

2.3 期限的计算
细则6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某一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细则6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定节日是指元旦(一天)、春节(三天)、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法定假日是指每周的周六和周日。国家公告移用假日,以北京市政府的公告为准,例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1年3月1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5月8日,即2001年5月份的第一个工作日(5月1日-5月3日为国际劳动节法定假日,5月4日-5月7日是移用假日)。

3.期限的监视

3.1 期限的确定
    各种期限均在期限起算日确定。例如,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并确定了其申请日后,在建立专利申请案卷的同时确定从申请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审查员、事务处理人员在作出各种与期限有关的通知和决定时,确定从该通知和决定推定收到日起算的答复期限。

3.2 期限监视方式
    各种期限的监视使用计算机或者卡片,或者将两者结合进行监视。申请人办理与期限有关的手续后,应当记录办理手续的日期,并通过计算机或者卡片将该日期与期限届满日进行比较,确定该手续在期限方面的合法性。
    期限以日为单位监视,以周为单位处理。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尚未销去的期限,应当通过计算机或卡片予以处理,作出相应处理决定。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9月4日发出通知书指定申请人于一个月内提供某一外文证明文件的中文译本,该通知的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9月19日,期限届满日为2001年10月19日,如果专利局一直未收到申请人答复,应当于2001年11月19日所在周的规定处理日对该期限进行处理,并作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3.3 期限届满的通知
    (1)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对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尚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 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作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其他期限届满前不需要作出通知书。

4.期限的延长

4.1 延长期限请求
细则7.3  细则7.3及97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
      延长请求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书面提出,并在相应期限届满日之前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细则70       
      允许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专利局指定的期限。但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4.2 延长期限请求的批准
    延长期限请求由作出相应通知和决定的部门进行审批。
    延长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对同一通知或者决定中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许延长一次。
    延长期限请求审查后,应当发出审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对符合延长要求的,要在案卷和数据库中更改该期限的届满日,重新建立监视期限。

5.耽误期限的处置

5.1 作出处分决定前的审核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耽误期限的后果是丧失各种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优先权等。
    专利局审查员和事务处理人员在作出各种处分决定前,应当对是否需要作出该决定进行复核,当确认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之内确实未完成应当完成的行为时,再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5.2 处分决定
    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处分决定主要有:视为撤回、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权终止、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请求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等。
    处分决定的撰写应当符合本部分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并于期限届满日起满一个月时作出。

5.3 作出处分决定后的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后,由经办人员在专利申请案卷上记载处分决定的名称和决定日期。
    作出处分决定后,给予两个月(自该处分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的恢复请求期限,期满未提出恢复请求或者恢复请求不符合要求的,自处分通知发出之日起四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相应处分决定(当处分决定涉及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已公告的专利时),并在案卷上记载公告处分决定的日期。申请案卷转送相应的失效案卷库。
    作出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处分决定后又收到有关文件时,应当核实该文件的递交日期。递交日在原期限届满前,而且该文件符合规定的,应尽快撤销有关处分决定,作出更正通知。递交日在原期限届满之后或者该文件不符合规定的,维持原处分决定,文件不予退回。

6.权利的恢复

6.1 适用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但该条第四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6.2 手续
    任何恢复权利的请求均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自收到专利局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但最迟不得超过被耽误的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应当缴纳规定的申请费。

6.3 审批
    审查员对恢复权利的请求,应当按照本章第6.1节和第6.2节中的规定进行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请求并缴纳恢复请求费,但仍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之内补正或补办有关手续。例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声明因丢失通知书而未能完成应当完成的补正等。但申请人因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优先权转让证明而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若申请人在启动恢复权利程序时,仍未提交该文本, 其权利不能予以恢复。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并作出权利恢复审批决定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经专利局同意恢复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继续专利审批或者授权后的程序。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7.中止程序
细则86.1 细则87     
    中止,是指当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受理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或者在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专利局可以根据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的请求或法院的要求中止有关程序的行为。

7.1 请求中止的条件
细则86.1    
    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已被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已裁定;
    (2) 中止的请求人是权利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作出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裁定的人民法院;
    (3) 当事人请求中止的,应缴纳中止请求费。

7.2 中止的范围
    中止的范围是:
    (1) 停止办理撤回专利申请、放弃专利权、权利转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的变更等直接涉及权利丧失或转移的手续;
    (2) 停止作出视为撤回、专利权终止、授予专利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等与执行调处结论或者判决直接有关的通知或者决定;
    (3) 停止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程序;
    (4) 停止全部审查、复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


7.3 请求中止的手续和审批
细则86.2、90(5)及97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附具证明文件,即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的文件的副本作为证明文件,并应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
    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对专利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应出具法院的诉讼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的副本。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中止程序请求书和有关证明后,应审查下列各项内容:
    (1) 请求是否由有关证明文件中所记载的权利归属纠纷当事人提出;
    (2) 受理权利归属纠纷的机关是否对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纠纷案有管辖权;
    (3) 证明文件中记载的申请号、发明创造名称和权利人以及其他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4) 当事人是否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缴足了中止程序请求费。
    中止程序请求人与证明文件中的当事人不一致,或者请求中止程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与发生权利归属纠纷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不一致,或者受理权利归属纠纷的机关无管辖权时,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
    中止程序请求书不符合格式要求或者提供的证明文件不是原件或副本的,应当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在一个月的期限内补正其缺陷。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
    当事人在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缴纳或未缴足中止程序请求费的,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
    凡视为未提出中止程序请求的,审查员应当作出通知书,并通知中止程序请求人。
    符合规定或者经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执行中止,并通知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专利权诉讼保全合乎要求的,应通知法院,并予以公告。
7.4 中止的期限
细则86.3   
     对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提出的中止请求,该中止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即自中止请求之日起满一年的,该中止程序终结,专利局通知该权利归属纠纷的双方当事人。
    有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归属的纠纷在中止期限一年内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限,期满未请求延长的,一个月后专利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细则87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专利局协助执行诉讼保全而中止的程序,保全期限届满并且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专利局视中止期限届满,一个月后自行恢复有关程序,并通知法院和专利权人,并予以公告。
 
7.5 中止的撤销
    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产生法律效力之后(必要时,在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之后),专利局应当撤销中止。
    专利局收到当事人或者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相应职能部门)或人民法院送交的处理决定或判决后,应当审查下列各项:
    (1) 文件是否有效,即是否是正式文本(应当是原件或副本),是否是由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的;
    (2) 文件是否已生效,即上诉期是否已满(调解书没有上诉期),当不能确定该文件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时,应当给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查询是否上诉;在规定期限内未答复或明确不起诉的,文件视为具有法律效力。
    文件符合规定并且未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当尽快撤销中止,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原程序。文件符合规定但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当通知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在收到撤销中止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补办在中止程序中应办而未办的其他手续;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权利。取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当尽快撤销中止,通知双方当事人,继续原程序。

 

 
 
  宁波诚源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006 all right reserved
   Ningbo Channel Patent & Trademark Attorneys Office, P.R.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