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的范围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保密范围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两个方面的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综上所述,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
2.保密的基准
保密的基准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保密的程序
3.1 保密请求的提出
(1)
由申请人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作出要求保密的表示,也可以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准备公布该申请之前(即自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内)用书面方式提出保密请求。
(2) 由专利局提出
审查员在进行分类时,将发明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重大利益的发明专利申请挑选出来。
3.2 保密的确定
保密审查员根据保密基准对已经提出保密请求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程序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1) 发明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批,并通知申请人。
(2)
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不予保密的通知。申请人陈述意见后,保密审查员仍认为不应予以保密处理的,作出不予保密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细则8.2
(3)
除明显不需要保密的情况外,保密审查员应当把申请文件复印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摘要)送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专利局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由保密审查员作出不予保密处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该申请将按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3.3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建立保密案卷位置状态卡,在计算机系统中作出处理,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已有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并由保密审查员通知申请人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4.解密的程序
4.1 解密请求的提出
(1) 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解密请求。
(2) 由专利局提出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出解密。
4.2
解密的确定
解密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应当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未附具证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专利局应将是否同意解密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局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再确定是否需要解密;决定解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4.3
解密专利申请(专利)的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专利)作出解密标记。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按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发明专利解密后,在专利公报的解密栏中予以公告、出版说明书单行本,并按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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